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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步骤和目标 第三章 职责 第四章 入学 第五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六章 教育和教学 第七章 经费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自治州的民族基础教育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各县、乡,根据经济和文化教育基础,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 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是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以县为主,县、乡(镇)两级管理,县、乡(镇)、村三级办学的体制,同时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逐步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发展基础教育放在优先位置,采取特殊政策和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义务教育进程。 第二章 步骤和目标 第六条 自治州实施义务教育的步骤和目标为: (一)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实施9年义务教育,2000年基本普及9年义务教育; (二)玉树、称多、囊谦县的农业乡(镇)实施6年义务教育,2005年基本普及6年义务教育; (三)杂多、治多、曲麻莱县各乡和玉树、称多、囊谦县的纯牧业乡,实施3-4年义务教育。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依法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 (三)结合当地经济、教育发展状况,采取适应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办学模式和工作步骤,推动义务教育发展; (四)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合理规划、设置中、小学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使其达到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七)建立中、小学校舍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维修学校危房; (八)为农村、牧区寄宿制中、小学校划拨一定数量的土地和草山,帮助其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九)州、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召开教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义务教育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进展情况。 第八条 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学校进行宏观管理; (二)开展教育管理和教学内容的科学研究工作,按照教育规律,指导中、小学校工作,改革管理体制和教学方法; (三)管理、使用好教育经费; (四)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中、小学校的规模、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方案等; (五)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搞好督导工作; (六)管理、培训和考核中、小学校的领导、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干部; (七)监督管理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校舍、场地、草山使用情况,及时查处中、小学校乱收费和随意将校舍、场地、草山出租、出让和移作他用的行为。 第九条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实行义务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义务教育完成情况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十条 中、小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规定,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动员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三)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儿童、少年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 (四)严格学籍管理,防止学生流失,非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开除或勒令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退学。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五)认真执行上级下达的教学计划,改革教育和教学方法,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努力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