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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决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式、财务收支、利润分配、工资福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工雇用、解雇和奖惩办法等。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投资规模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受计划指标及规模限制。 第十九条 本市各有关业务部门,优先受理、安排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设施的施工、安装和供应,除另有规定的少数品种外,价格按本地同行业国有企业收费标准执行,可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行出口,也可委托进出口公司代销、经销,出口收汇归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性能、质量达到替代进口产品要求的,鼓励优先采用。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暂时有困难,经批准,可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调剂市场上调剂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联系供汇企业或者用汇企业,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汇手续。还可经对外经贸部门批准,在一定时期内购买部分非配额许可证商品出口,以解决本企业的外汇平衡。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本市有外汇业务银行开立外汇现汇帐户;经批准,也可以在国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三条 与投资者合资合作的中方国内配套资金不足部分,银行应优先予以贷款。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第二十五条 来我市投资和购置房产的客商,经批准,可以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户口,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出入境手续;投资数额大和对我市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客商,经批准,可以给予其长期或者永久居住权。 来我市洽谈投资的客商,因特殊情况来不及签证的,可凭我市有效邀请电函,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办理落地签证。 第二十六条 客商在我市投资经营期十年以上,每投资十万美元,可为其大陆亲属解决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一人,并免征城市人口增容费。 第二十七条 对我市扩大对外开放及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经批准,可授予贵阳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八条 对联系、介绍、引进外资者,如引进外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者履约后,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按实际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受益单位也要根据受益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贵阳白云经济开发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所在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