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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重府发[1994]215号
【颁布时间】 1994-11-11
【实施时间】 1994-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7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准备工作,切实贯彻好这部法律,根据省政府通知要求,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充分认识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国家赔偿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的又一部制约和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律,它与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紧密相关。该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领导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这部法律。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亲自组织动员。学习中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正确理解《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充分认识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依法行政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真正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积极主动地抓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切实抓好骨干人员的培训。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结合本机关的特点,采取条块结合等有效形式举办各类培训班,首先是对法制机构人员和行政执法骨干人员进行重点培训,使他们正确理解和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赔偿标准及程序。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普启蒙轮训,落实到全体执法人员及乡(镇)和街道工作人员。
  
  三、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客观上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以实施《国家赔偿法》为契机,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执法队伍和执法状况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程序不完善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可能引起行政赔偿的行政行为要坚决纠正,切实改进;对那些素质差的执法人员要区别情况,分期分批进行再培训,合格的才能上岗,不合格的予以调整,对少数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人员要坚决撤换。务必使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状况有一个大的改善,防止和减少重大赔偿案件的发生。
  
  四、充实力量,建立和完善行政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是一项新的重要工作,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和国家赔偿经费能否合理支付。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制度,配备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本着不新增机构的原则,市政府决定,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赔偿工作。各部门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处理本部门的行政赔偿事宜,包括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查、提出是否应予赔偿的处理意见、与受害人就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的协商调解以及对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追偿提出处理意见等。市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程序制度和法律文书,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了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力量,选配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熟悉本职业务的人员,搞好行政赔偿事宜的审查、处理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对《国家赔偿法》施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径向市政府法制局反馈,由市政府法制局集中研究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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