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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1994]101号
【颁布时间】 1994-11-05
【实施时间】 1994-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7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审批手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外经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审批手续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审批手续的实施办法
  
   (吉林省对外经济局1994年10月30日)

  
  为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条件,使企业中方人员及时参与在境外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产品出口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或经省外经局依照有关规定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拟定一定数量需经常派遣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经贸业务活动的中方人员(派遣出国一般限6人以内,赴港澳地区限3人以内),向省外经局提出申请,经省外经局审查批准后,对这部分中方人员简化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审批手续。即第一次出国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一年内需要再次出国,由本企业中方负责人批准,直接到省外办办理出国手续;第一次赴港澳地区,经省外经局审核、省外办会签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审批后一年内需要再次赴港澳地区,按上述再次出国的规定办理。此项派出不受年度临时赴港澳地区人数控制指标的限制。
  
  二、上述企业向省外经局提出申请,须提供产品出口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证明或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的复印件;企业中方负责人名单(3人以内);需经常派遣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经贸业务活动的中方人员名单。上述材料,省属企业经企业合作中方单位的主管委、办、厅、局审核后,转报省外经局,市属企业由市、州外经局(外经贸委)审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转报省外经局,由省外经局下达批准文件,并抄送省外办。批准文件中应包括:被批准简化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审批手续的企业名称;企业中方负责人名单;被批准简化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审批手续的中方人员名单。
  
  三、外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派遣其聘用的中国员工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业务活动,在报经省外经局审查后,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向省公安厅提供所需证明,申请办理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手续。
  
  四、长春市可比照以上办法自行办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因开展业务和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出国或赴港地区所需费用均由企业自有外汇支付。
  
  六、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审批机关和企业中方负责人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出国(境)人员管理的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加强外事纪律教育;同时要在规定范围内尽量简化审批手续,为企业提供方便,搞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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