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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1-16
【法规编号】 42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邮政总局各区邮政管理局所属各等级邮局设置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交通部邮政总局邮区管理局组织通则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各等级邮局及支局区分如左:
  
  一各等级邮局区分为特等、一等甲级、一等乙级、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
  
  二支局分为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戊级。
  
  第 3 条
  
  各等级邮局指设于左列地区具有独立邮件收揽投递系统之主要邮政机构:
  
  一县、市以上政府所在地及重要乡、镇、市公所在地。
  
  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交通冲要地区。
  
  前项以外各局均为支局。
  
  第 4 条
  
  各等级邮局及支局之设置、等级之设置、,按“邮务收入”、“收寄及招领特种邮件”、“存簿结存及寿险保额”、“储汇寿及代理业务工作量”、“投递特种邮件”五项业务为标准。
  
  前项标准依附表之规定。
  
  附表:各等级邮局设置标准表
  
  ┌───┬──────────────────────────┐
  
  │邮局│ 标准项目及每月平均数额 │
  
  │等级││
  
  ├─┬─┼────┬────┬────┬────┬───┬──┤
  
  │邮│支│邮务收入│存簿结存│收寄及招│储汇寿及│投递特│每项│
  
  │局│局│ (元) │及寿险保│领特种邮│代理业务│种邮件│基数│
  
  ││││额 (千元│件 (件) │工作量 (│ (件) ││
  
  ││││) ││次、张) │││
  
  ├─┼─┼────┼────┼────┼────┼───┼──┤
  
  │特││23,214,0│13,689,0│341,400 │757,500 │300,00│ 6│
  
  │等││00│00│││0 ││
  
  ├─┼─┼────┼────┼────┼────┼───┼──┤
  
  │一│特│7,738,00│4,563,00│113,800 │252,500 │100,00│ 5│
  
  │甲││0 │0 │││0 ││
  
  ├─┼─┼────┼────┼────┼────┼───┼──┤
  
  │一│甲│3,095,00│1,825,00│45,500│101,000 │40,000│ 4│
  
  │乙││0 │0 │││││
  
  ├─┼─┼────┼────┼────┼────┼───┼──┤
  
  │二│乙│1,238,00│730,00│18,200│40,400│16,000│ 3│
  
  │甲││0 │0 │││││
  
  ├─┼─┼────┼────┼────┼────┼───┼──┤
  
  │二│丙│619,000 │365,000 │9,100 │20,200│8,000 │ 2│
  
  │乙││││││││
  
  ├─┼─┼────┼────┼────┼────┼───┼──┤
  
  │三│丁│未满 619│未满 365│未满 9,1│未满 20,│未满 8│ 1│
  
  │等││,000│,000│00│200 │,000││
  
  ├─┼─┴────┴────┴────┴────┴───┴──┤
  
  │说│1 “邮务收入”、“收寄及招领特种邮件”、“存簿结存及寿险│
  
  │明│保额”、“储汇寿及代理业务工作量” (包括存簿、定期、划│
  
  ││拨储金存提次数、汇票、礼券开发兑付张数、寿险有效契约件│
  
  ││数及代发退休俸补助金等实际转存户数) 、“投递特种邮件”│
  
  ││均以二会计年度各月实绩之平均数为准。│
  
  ││2 管辖局业绩可将其所辖分支机构业绩并入计算,惟独立局改设│
  
  ││为支局未满二年者不包括在内。│
  
  ││3 各邮局等级之评定以五项标准项目之平均数为准 (小数点以下│
  
  ││四舍五入,惟提升等级者不得适用,以下同) ,营业支局以四│
  
  ││项标准项目之平均数为准;兼办投递工作之支局五项标准项目│
  
  ││按四项核算,例如:某兼办投递工作之甲级支局五项标准项目│
  
  ││基数各为 3点,其平均基数为 (3+3+3+3+3)÷4 =3.75,仍│
  
  ││可评定为甲级支局。│
  
  ││4 特等局五项标准项目未超过最低标准 1.5倍以上者,内部单│
  
  ││位应按最低标准设置,科室主管及相当职务,限以高员级任用│
  
  ││。│
  
  ││5 本表修订应报交通部核备。│
  
  └─┴────────────────────────────┘
  
  第 5 条
  
  前标准,每二会计年度重新检讨调整一次,但遇邮资调整或金融市场有重大变动时,得视实际情形配合调整之。
  
  第 6 条
  
  各等级邮局及支局依第四条第二项所附之标准表核算,如已达较高级标准者,应予升级,如未达该等级标准者,应予降级。
  
  各等级邮局及支局等级之调整,由各区邮政管理局依前项规定核算,特等邮局应由邮政总局报请交通部核准,其余各等级邮局及支局由邮政总局核准后实施。
  
  第 7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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