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1-16
【法规编号】 42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邮政总局邮政医院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邮政总局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院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 3 条
  
  本院置医务主任及总务主任各一人,分掌医务及总务业务。
  
  第 4 条
  
  医务主任下设内科、外科及护理部门,分别主管左列医疗业务。
  
  一内科分设内科、小儿科、放射理疗科、检验科、保健科。
  
  二外科分设外科、妇产科、牙科、眼科、耳鼻喉科、泌尿科。
  
  三护理部门设护理室。
  
  前项内科、外科、护理部门由院长报请核定指派医师或护理人员一人负责,各部门所设各科室并得视业务需要增减之。
  
  第 5 条
  
  总务主任下设住院股、管理股、事务股、会计股、查核股及药房,分别主管左列事项:
  
  一人事、会计及行政业务之处理事项。
  
  二文件之收发、缮校、保管及印信典守事项。
  
  三办公用品、药品及医疗器材之采购、请领、核发及保管事项。
  
  四门诊及住院、医疗收费标准及药价之拟议事项。
  
  五住院门诊业务及公、劳保业务之办理联系事项。
  
  六警卫、安全及公共卫生之维护事项。
  
  七财产、物品之保管及出纳事项。
  
  八其他医疗总务事项。
  
  第 6 条
  
  本院院长综理院务,负责人事、财务及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襄理院务,负责一切医疗业务工作。
  
  第 7 条
  
  本院医护药剂人员均应遵守相关法令之规定执行业务。
  
  第 8 条
  
  各级人员之职责,除前条医护、药剂人员外,依其职务说明书之规定。
  
  第 9 条
  
  本院为邮政员工保健需要,经报请核准得派医护人员前往各地邮政机构驻诊。
  
  第 10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