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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邮政总局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馆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 3 条 本馆设典藏课、展览课及事务课三课,分掌本馆各项业务。 第 4 条 典藏课职掌如左: 一邮政博物、票品、档案之接收、登记、编目及典藏事项。 二各国邮政资料文献之编译、考订及出版事项。 三邮政专业图书、资料文献之搜集、整理及保管事项。 四本馆搜藏书籍、资料、文献之出借与收回事项。 五其他有关邮政博物之典藏事项。 第 5 条 展览课职掌如左: 一邮政博物、票品之征求及搜集事项。 二邮政博物、票品展出之研究及考订事项。 三邮政博物、票品之陈列、展出及保管事项。 四邮政影片、幻灯片、录音带之放映及保管事项。 五其他有关邮政博物之展览事项。 第 6 条 事务课职掌如左: 一本馆文件之收发、缮校、稽催及保管事项。 二本馆警卫、消防等安全防护与环境清洁卫生维护事项。 三邮政博物、票品展出、典藏应予配合支援事项。 四对外连系及财物、事务管理事项。 五其他不属本馆各课主管事项。 第 7 条 本馆各级人员之职责,各依其职务说明书之规定。 第 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