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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邮政总局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 3 条 本所设机械修护、车辆修护、总务三科及会计室。 第 4 条 机械修护科职掌如左: 一机械设备修护业务之规画督导事项。 二机械设备之保养与修护事项。 三机械修护人员之技术训练及实习事项。 四各区机械设备之检修协办及调拨事项。 五邮用机械报废鉴定事项。 六机械设备修护计价办法之拟订事项。 七机械设备改进之拟议事项。 八其他有关机械设备修护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 5 条 车辆修护科职掌如左: 一机动车辆修护业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机动车辆之检查、保养、修护事项。 三修车机料之换用及申请发包审核事项。 四车辆监理检验业务之受讬办理事项。 五机动车辆报废之鉴定事项。 六车辆修护员及驾驶员之车辆养护训练事项。 七车辆养护计价办法之拟订事项。 八有关修车作业改进之拟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机动车辆修护事项。 第 6 条 总务科职掌如左: 一文件之收发、登记、分办、缮校及档案之保管等事项。 二机料之采购、保管及供应等事项。 三财产之采购登记及保管事项。 四本所环境卫生、安全防护及警卫管理事项。 五员工安全卫生之维护事项。 六机械及车辆废旧机料之再生及处理事项。 七经费收支、现金出纳及保管事项。 八其他有关本所总务事项。 第 7 条 本所各级人员之职责,依其职务说明书之规定。 第 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