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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1-16
【法规编号】 42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邮政总局邮政机械修护所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邮政总局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 3 条
  
  本所设机械修护、车辆修护、总务三科及会计室。
  
  第 4 条
  
  机械修护科职掌如左:
  
  一机械设备修护业务之规画督导事项。
  
  二机械设备之保养与修护事项。
  
  三机械修护人员之技术训练及实习事项。
  
  四各区机械设备之检修协办及调拨事项。
  
  五邮用机械报废鉴定事项。
  
  六机械设备修护计价办法之拟订事项。
  
  七机械设备改进之拟议事项。
  
  八其他有关机械设备修护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 5 条
  
  车辆修护科职掌如左:
  
  一机动车辆修护业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机动车辆之检查、保养、修护事项。
  
  三修车机料之换用及申请发包审核事项。
  
  四车辆监理检验业务之受讬办理事项。
  
  五机动车辆报废之鉴定事项。
  
  六车辆修护员及驾驶员之车辆养护训练事项。
  
  七车辆养护计价办法之拟订事项。
  
  八有关修车作业改进之拟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机动车辆修护事项。
  
  第 6 条
  
  总务科职掌如左:
  
  一文件之收发、登记、分办、缮校及档案之保管等事项。
  
  二机料之采购、保管及供应等事项。
  
  三财产之采购登记及保管事项。
  
  四本所环境卫生、安全防护及警卫管理事项。
  
  五员工安全卫生之维护事项。
  
  六机械及车辆废旧机料之再生及处理事项。
  
  七经费收支、现金出纳及保管事项。
  
  八其他有关本所总务事项。
  
  第 7 条
  
  本所各级人员之职责,依其职务说明书之规定。
  
  第 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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