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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1-16
【法规编号】 427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台湾北区邮政管理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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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工商业邮件服务业务之招揽、推展及办理事项。
  
  一○本局夜间对外营业事项。
  
  一一所属员工考成、奖惩之初核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本局邮务营业事项。
  
  第 14 条
  
  储汇营业科职掌如左:
  
  一本局储金、汇兑、邮政划拨、寿险及储汇代理业务等之对外营业及其推展改进事项。
  
  二本局直辖区内师生储金业务之推展、实习储金局之督导及改进事项。
  
  三本局各项储汇、邮政划拨、寿险业务竞赛之规划办理事项。
  
  四本区电脑连线作业网路运作及终端作业辅导管制事项。
  
  五有关连线作业之检讨及改进建议事项。
  
  六公众询问或控诉有关本科主管业务之处理事项。
  
  七所属储汇、邮政划拨、营业窗口人员服务态度之管理改进事项。
  
  八所属员工考成、奖惩之初核事项。
  
  九他有关本局储汇、邮政划拨业务营业事项。
  
  第 15 条
  
  支局管理科职掌如左:
  
  一本局直辖区内邮政机构分布状况之研究改进事项。
  
  二本局直辖委办机构设立、撤销、变更之拟议及登记事项。
  
  三本局直辖支局及委办机构各项邮政业务之推展、改进事项。
  
  四本局直辖支局人员配置及名额增减之拟议事项。
  
  五本局直辖区内各支局房屋、家具、公物之购置、修缮、扩充改良、报废及移拨之拟议事项。
  
  六本局直辖区内各支局零星费用之审议核签事项。
  
  七本局直辖支局局屋整洁及各项设施之查核、督导及改进事项。
  
  八本局直辖支局及委办机构服务态度之管理及其控诉案件之处理事项。
  
  九本局直辖支局及委办机业务统计资料之初核或会核事项。
  
  一○本科及本局直辖支局员工调遣、考成、差假及奖惩等之拟议或初核事项。
  
  一一本局直辖临时邮政机构设立之审核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本局直辖支局及委办机构业务及管理事项。
  
  第 16 条
  
  本局各科室得报经邮政总局核定分股办事,其职掌及工作员额于各科室管理说明书订定之
  
  第 17 条
  
  本局公务权责分为二层,局长、副局长、主任视察员为第一层,各科室主管副主管为第二层。第一层暨第二层主管得将该层应负责之部分公务,授权副主管或核定人员处理。主管于公出请假时,由各该层副主管或核定人员代行其职权。
  
  第 18 条
  
  本局公务之处理,依性质之繁简,责任之轻重划分如左:
  
  一极重要及重要公务由第一层主管处理之。
  
  二普通公务由第一层主管授权第二层主管处理之。
  
  第 19 条
  
  本局各科室应就职掌范围,按前条规定将公务区分极重要、重要、普通三种,并详列分层负责明细表签报本局局长、副局长核定之。
  
  第 20 条
  
  本局各级人员处理授权事务分别负左列责任:
  
  一各层负责人员迳行核定处理之事件及代判之文稿,均应负行政上及法律上一切责任。
  
  二普通事务以各科室名义行文者,如有错误由各有关之科室主管人员负责。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数字及行文手续之错误,由拟稿人及主管股股长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科室主管连带负责。
  
  四文件缮写错误,由承缮及校对人员负责。
  
  五文书款项物品之收发,如有遗漏或错误,由经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有关人员连带负责。
  
  六其他错误事项依事实及职务说明书之规定,分别依法负其责任。
  
  第 21 条
  
  第一层主管对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或指示原则及逾越权限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22 条
  
  本局对外行文以局长名义行之,授权事项之行文,得由被授权之单位以各该单位名义行文,由相关主管负责核判。
  
  前项授权事务之行文,应由各单位主管按周录由或以副份陈送第一层主管核阅。有关人员连带负责。
  
  第 23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为紧急处置时,各科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置补请核定。
  
  第 24 条
  
  各级人员之职掌,依其职务说明书之规定。
  
  第 25 条
  
  本局为便于业务上之联系与检讨,每月定期举行局务会报一次。必要时并得由局长临时召集之。
  
  第 26 条
  
  本局为检讨全区业务得失,每季定期举行业务检讨会,就本局及各属同业务概况兴革情形加以检讨,并将检讨结果造具报告陈报邮政总局核备并分发所属各局及本局各单位遵办或查照。
  
  第 27 条
  
  前二条会议之出席人员,除局、副局长、主任视察员、邮件专业机构主管及各科室主管外,并得视事实需要,由局长指定有关人员出席或列席。
  
  第 28 条
  
  局长得视业务需要,召集属局局长业务检讨会、视察员工作检讨会或其他专案会议。
  
  第 29 条
  
  本区文书管理依邮政公文处理须知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30 条
  
  本区人事管理依交通事业人员人事管理法令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31 条
  
  本区财务管理依邮政会计制度、财务手册所列各项规章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32 条
  
  本区事务管理依邮政事务管理规章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对于重要营缮工程及采购、变卖财务事项,组织审议委员会处理之。
  
  第 33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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