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邮政总局邮区管理局组织通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 3 条 本局各单位员额按照交通部邮政总局邮区管理局组织通则第六条规定限额,依事务繁简,报请邮政总局核定或依授权规定由本局按业务标准自行核定后函报邮政总局备案。变更时,亦同。 第 4 条 主任视察员督导所属处理本区视察业务,其办公处所称视察室。并得报经邮政总局核准,设置及调整视察分段。职掌如左: 一财务管理之查视、辅导事项。 二邮政业务之查视、辅导事项。 三各种储金、汇兑、寿险、代理业务之查视、辅导事项。 四人事管理之调查、建议事项。 五事务管理之查视、辅导事项。 六邮件运输之查视、辅导事项。 七房地产业、器材设备、工具物料管理、使用及存量之查视、建议事项。 八邮政车船、载运邮件及其工作人员之查视事项。 九各项专案之查办事项。 一○有关本区调查案件、诉讼事务之办理事项。 一一私运邮件之调查、处理事项。 一二邮件夹寄违禁品之协助查缉及处理事项。 一三邮件遗失毁损之处理事项。 一四底价之复查事项。 一五重要事务之查证事项。 一六票券及重要公物之监毁事项。 一七主管交接之监盘事项。 一八邮资机之查视事项。 一九视察人员甄选、调派之拟议事项。 二○视察人员之训练、考核事项。 二一区际间运输、专案之查办事项。 二二其他有关视察工作及上级交办事项。 第 5 条 秘书室职掌如左: 一本区年度业务计划、中、长程建设计划等各项计划及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二本局文件之收发、登记、分办、缮校、稽催及档案保管事项。 三本局文稿之审阅事项。 四本局机要文电之缮发及保管事项。 五本局印信之典守及保管事项。 六本局一般法规之撰拟、修订及法令解释拟议事项。 七本区各级组织调整之拟议会核事项。 八本局分层负责之规划事项。 九本区工作点汇计、工作简化、管理革新之规划办理及员工建议案之核转暨一般建议之整理、审查事项。 一○本区投资计划事前评估及列管案件、目标管理、工作考成等有关管制考核工作之汇办事项。 一一有关本区公共关系、为民服务、业务报导、新闻联系、民意测验及来宾接待等事项。 一二本局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一三本室员工考成、奖惩之拟议或会核事项。 一四其他不属于各单位职掌事项。 前项第十一款事务,必要时,得报经邮政总局核准,以任务编组专责办理。 第 6 条 业务管理科职掌如左: 一依据市场需求,研订本区业务经营方针及其推展事项。 二本区邮务储汇等业务之管理、改进、督导及考核事项。 三本区各业务单位经营业务遭遇因难,应行协调、解释及支援事项。 四本区邮件收揽、封发、运输、投递等策划、改进、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本区自办及委办机构之设立、撤迁、等级变更之审核及管理事项。 六本区临时邮政机构设立之审核事项。 七本区业务及邮件单位之人手配置、员额增减计划之审核及研议事项。 八本区各项业务统计资料之初核或会核事项。 九本科员工考成、奖惩之初核及本区经办第二款业务员工奖惩之拟议或会核事项。 一○本区信筒、信箱设撤之审核及其动态登记与汇报事项。 一一本区邮戳、夹钳等业务使用物品发用之审核或会核事项。 一二邮资机之邮资戳及广告戳之审核事项。 一三新闻纸类交寄执照、广告回信登记证及自印邮资已付许可证之核发事项。 一四本区各指定交寄局转送之新闻纸、杂志审查事。 一五本区业务机械设备发用之审核及管理事项。 一六本区各项业务之查询、陈诉等之处理事项。 一七本区邮件补偿案件之处理及审核事项。 一八本区邮件联络作业之管理及协调事项。 一九有关本局及直辖支局各项业务之协调联系事项。 二○购置、租赁本区邮用房地之会勘事项。 二一其他有关本区业务管理事项。 第 7 条 供应科职掌如左: 一本区邮件运输工具、邮用器具、物料、文具、单册等之购领供应、登记、储存及服装之交制事项。 二本区车辆、轮胎及电瓶之调度、审核、纪录资料之填造、统计、油料之申请、保管、核发及用油报表之审核事项。 三本区信筒、信箱、空袋、家具、公物及设备之调拨供应及管理事项。 四本区废旧物料之变卖报废及处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