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颁布时间】 1995-11-23
【实施时间】 1995-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8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已经1995年10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和琼台两岛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琼台湾同胞享有我国法律、法规和我省地方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在琼居住的台湾同胞,在下列方面享有与其他省份来琼居民同等待遇:
  
  (一)购买本省商品房或租赁住房;
  
  (二)交纳住宿费用;
  
  (三)交纳医疗费用;
  
  (四)交纳安装电话初装费;
  
  (五)办理汽车、摩托车入户,交纳换发牌照费用;
  
  (六)购买车船票、交纳机场建设费及购买本省航空公司机票;
  
  (七)购买公园、旅游景点门票;
  
  (八)国家没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收费。
  
  第四条 在琼台湾同胞及其设立的企业可以获得本省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 在琼台湾同胞凭台湾有效汽车驾驶证,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考核交通规则合格后,可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条 因投资经商需在琼居住的台湾同胞,应当按照本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申请办理暂住证。
  
  第七条 在琼台湾同胞的子女可以凭一年以上长期居住证在居住地小学、初中就学,或按照规定在本省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就学。
  
  第八条 在琼台湾同胞凭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有效证明,可以向省公安厅申请签发一年多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有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请签发一年以上的多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
  
  第九条 在琼香港、澳门同胞待遇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