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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31
【法规编号】 42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内快捷邮件业务处理办法


  第 1 条
  
  国内快捷邮件业务之处理,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2 条
  
  邮件在国内指定之地区间互寄,以最快捷方法处理,期于约定时间内送达收件人者,为国内快捷邮件。
  
  第 3 条
  
  收寄国内快捷邮件之邮局、寄达地区、每件尺寸、重量限度及邮资由邮政总局订定公告之。
  
  第 4 条
  
  国内快捷邮件不得装寄禁寄物品,并不得寄递泄露国防机密或传递反动文件及违反国策之资料。邮局得于收寄时请寄件人开拆查验,或于投递时请收件人开拆查验。
  
  第 5 条
  
  国内快捷邮件之交寄分特约用户与一般用户两类。特约用户交寄者,寄件人应向办理该项业务之邮局申请订约,自签订合约次日起,得以电话通知指定邮局派员按班收件,或向指定邮局窗口交寄,一般用户交寄者,自行向任何办理国内快捷邮件业务之邮局窗口交寄。
  
  第 6 条
  
  特约用户应以相当于一个月交寄邮件所需邮资之金额预存邮局,并按月结算邮资由收寄邮局缮发“国内快捷邮件缴费通知单”,用户应于次月十日前持向邮局缴费,一般用户应于交寄时缴纳邮资。
  
  第 7 条
  
  国内快捷邮件,应作挂号交寄,查询时应检同交寄执据向原寄邮局办理,查询期间自原件交寄之日起,六个月为限,逾期申请查询者,邮局不予受理,并不负补偿责任。
  
  第 8 条
  
  国内快捷邮件除因邮路发生阻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有延误,经查明为邮局之过失所致者,原寄局应凭寄件人之交寄执据或相关封皮退还已付快捷邮资之全部。
  
  第 9 条
  
  国内快捷邮件遗失、被窃或毁损,寄件人得于交寄之日起六个月内检同原执据向原寄邮局申请补偿。补偿金额除快捷报值邮件依邮政规则关于报值邮件补偿之规定办理外,其余依邮政规则关于国内包裹补偿之规定办理。
  
  国内快捷邮件全部遗失、被窃或毁损补偿时,除报值费不退还外,应一并退还所付邮资及查询费。部分遗失、被窃或毁损时,就其损失之实值予以补偿,但最多不得超过前项规定金额。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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