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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31
【法规编号】 428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劳工志愿服务奖励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志愿服务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之奖励对象如下:
  
  一绩优劳工志工:领有劳工志愿服务纪录册,从事劳工事务志愿服务工作,服务年资满三年,服务时数达三百小时以上且服务绩效优良者。
  
  二资深劳工志工:领有劳工志愿服务纪录册,从事劳工事务志愿服务工作,服务年资满十年或二十年,无不良纪录或重大过失,且未曾获颁同等次资深劳工志工奖章者。
  
  三绩优志愿服务团队:
  
  经劳工行政机关辅导成立满二年,实际从事劳工事务服务,人数达三十人以上,绩效卓著之志愿服务团队。
  
  经政府登记立案满二年,以增进公益为目的且实际从事有关劳工事务服务,人数达三十人以上,绩效卓著之志愿服务团体。
  
  公民营事业单位、各级工会内成立满二年,以增进公益为目的且实际从事劳工事务服务,人数达三十人以上,绩效卓著之志愿服务团队。
  
  第 3 条
  
  前条所称服务绩效优良或绩效卓著系指具有下列事迹之一:
  
  一对遭逢职业灾害、重大疾病或急难之劳工及其家属适时提供服务与关怀者。
  
  二参与事业单位或劳工行政机关及其附属单位各类教育进修、公益活动,提供人力支援,热心奉献,对促进劳工权益、和谐劳资关系、增加劳工就业机会、提升工作环境安全卫生等事项有助益者。
  
  三为劳工育乐中心、劳工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等提供定时定点行政支援与谘询服务,负责尽职者。
  
  四经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定期考核,服务绩效优良者。
  
  五其他具有劳工事务服务优良事迹者。
  
  第 4 条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每二年办理一次劳工志愿服务奖励表扬,活动前应将奖励内容、评选项目及申请时间公告之。
  
  第 5 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劳工事务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得就其所辖志工及志愿服务团队符合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者办理推荐作业,填具推荐书表(附表一、二) 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于前条公告申请期间内报由本会遴
  
  聘专家学者组成评选小组评选之。
  
  前项获选拔为绩优劳工志工及绩优志愿服务团队者,由本会公开表扬之。
  
  第 6 条
  
  绩优劳工志工之奖励等次如下:
  
  一金牌奖:劳工志工授证后服务满三年,服务时数达一千小时以上且服务绩效优良者。
  
  二银牌奖:劳工志工授证后服务满三年,服务时数达五百小时以上且服务绩效优良者。
  
  三铜牌奖:劳工志工授证后服务满三年,服务时数达三百小时以上且服务绩效优良者。
  
  第 7 条
  
  志愿服务团队经评定为绩效卓著者,颁予奖牌一面。
  
  第 8 条
  
  直辖市、县 (市) 政府及劳工事务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得就所辖地区志工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条件者,填具推荐书表 (附表三) 并检附志愿服务纪录册影本,于第四条公告申请期间内提报本会审核通过后,公开表扬之。
  
  前项奖励等次如下:
  
  一服务满二十年之资深劳工志工,颁予金质奖章。
  
  二服务满十年之资深劳工志工,颁予银质奖章。
  
  第 9 条
  
  第六条 及第八条所定同等次奖项之颁予,每人以一次为限,已获颁较高等次之奖项者,不得再领较低等次之奖项。
  
  第七条 所定经评定为绩优志愿服务团队者,不得连续推荐。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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