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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港澳人员在省内就业的,各级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核发由劳动部统一制发的就业证时,每证收取证件工本费10元。台港澳人员及外国人在省内就业的,均不得收取就业管理费。 二、人事部门发放《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发给考生最终标准为4元,不得另加收其他费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费字[1993]第128号、赣财综字[1993]137号《关于核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收费标准的复函》中《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三、本规定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请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更改《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标准事宜。 以上规定请予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计委、财政部急计价格[1994]812号文(略) 2、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830号文(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