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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31
【法规编号】 428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科学工业园区劳工业务处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据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工业园区,指下列二者:
  
  一本条例第一条规定设置之科学工业园区。
  
  二民间筹办、开发经行政院核定并入之科学工业园区。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劳工业务,指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九款规定之劳工行政、劳工安全卫生及劳动检查事项,属中央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及县 (市) 政府主管之事项。
  
  前项劳工行政,指除劳工安全卫生及劳动检查事项外之劳资关系、劳动条件、两性工作平等、职工福利、职业训练、就业服务及其他有关劳工行政事项。
  
  第 4 条
  
  科学工业园区之劳工业务,分别由中央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或县 (市) 政府委讬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或分局 (以下简称管理局或分局) 办理。
  
  第 5 条
  
  管理局或分局办理科学工业园区之劳工业务,应依劳动相关法律及法规命令办理。
  
  第 6 条
  
  管理局或分局办理科学工业园区之劳工业务所为之行政处分,分别向行政院或中央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诉愿。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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