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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2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医院组织规程


  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辅导会) ,为使伤病之退除役官兵及一般民众适时获得适当医疗保健,并配合全国医疗网计划,特依辅导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于各必要地区设置荣民医院,其名称分别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 2 条
  
  荣民医院视实际需要与设备状况,得设下列部、科、室,其职掌于分层负责明细表中定之:
  
  一内科。
  
  (一) 一般内科。
  
  (二) 皮肤科。
  
  (三) 家庭医学科。
  
  (四) 社区医学科。
  
  (五) 神经内科。
  
  (六) 心脏内科。
  
  (七) 胃肠科。
  
  (八) 胸腔内科。
  
  (九) 新陈代谢科。
  
  (一○) 风湿免疫科。
  
  (一一) 感染科。
  
  (一二) 血液肿瘤科。
  
  (一三) 肾脏科。
  
  (一四) 呼吸治疗科。
  
  (一五) 内科重症加护中心。
  
  二外科部。
  
  (一) 一般外科。
  
  (二) 神经外科。
  
  (三) 胸腔外科。
  
  (四) 整型外科。
  
  (五) 大肠直肠外科。
  
  (六) 骨科。
  
  (七) 泌尿科。
  
  (八) 心脏血管外科。
  
  (九) 外科重症加护中心。
  
  三妇产科。
  
  (一) 妇科。
  
  (二) 产科。
  
  (三) 妇肿瘤科。
  
  四小儿部。
  
  (一) 一般儿科。
  
  (二) 新生儿科。
  
  (三) 小儿肾脏科。
  
  五精神部。
  
  (一) 一般精神科。
  
  (二) 身心医学科。
  
  (三) 社区精神科。
  
  (四) 儿童青少年精神科。
  
  (五) 复健精神科。
  
  (六) 老人精神科。
  
  (七) 药瘾治疗精神科。
  
  六放射线部。
  
  (一) 电脑断层科。
  
  (二) 超音波科。
  
  (三) 血管摄影科。
  
  七护理科。
  
  八眼科。
  
  九耳鼻喉科。
  
  一○麻醉科。
  
  一一牙科。
  
  一二病理检验科。
  
  一三复健科。
  
  一四急诊医学科。
  
  一五药剂科。
  
  一六营养室。
  
  一七医务行政室。
  
  一八秘书室。
  
  一九社会工作室。
  
  二○资讯室。
  
  第 3 条
  
  荣民医院置院长,综理院务,置副院长,襄助之。
  
  院长、副院长由相当级别之医事人员兼任。
  
  第 4 条
  
  荣民医院医事人员部分,置部主任、科主任、部副主任、室主任、医师、护理长、护理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医事放射师、医事检验师、营养师、药师、临床心理师、护士、物理治疗生、职能治疗生、医事放射士、医事检验生、药剂生。
  
  荣民医院行政及技术人员部分,置室主任、技师、秘书、辅导员、社会工作师、副技师、社会工作员、组员、技术员、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办事员、书记。
  
  第一项部主任、科主任、室主任、部副主任、护理长,由师级以上之医事人员兼任。
  
  第 5 条
  
  荣民医院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组员、办事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荣民医院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稽核、佐理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7 条
  
  荣民医院设政风室,置主任、专员、组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8 条
  
  荣民医院为实施医疗作业,得设分院或门诊部,分院名称应冠以所在地地名。分别得置主任,由相当级别之医事人员兼任;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院编制员额内调充之。
  
  门诊部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院编制员额内调充之。
  
  第 9 条
  
  荣民医院应设置医疗作业基金运作。
  
  前项医疗作业基金之管理运用,所需工作人员,得就各荣民医院编制员额内统筹调充之。
  
  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适用于各官等之各职称,其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适用“医事人员人事条例”之人员,其职称及等级依“医事人员级别及俸级代码对照表”之规定。
  
  第 11 条
  
  荣民医院各级职员之遴用,除技术、社工及医疗管理专业人员,于退除役官兵中无适当人选时,得另行遴用外,其余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2 条
  
  荣民医院各级职员,应依实际业务需要,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报经辅导会核准遴用之。
  
  第 13 条
  
  荣民医院因业务需要,得聘请专家为专业顾问或特约医师。
  
  第 14 条
  
  荣民医院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5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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