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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2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28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医事放射所设置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医事放射师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医事放射所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有明显区隔之独立作业场所。
  
  二总楼地板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公尺。其并设置医事检验部门者,总楼地板面积,不得小于五十平方公尺。
  
  三应有下列设备:
  
  (一) 诊断型X光设备一部。
  
  (二) 影像处理设备一套。
  
  (三) 防护用铅衣及男女生殖器防护屏各一套。
  
  (四) 更衣室。
  
  医事放射所并设置医事检验部门者,其设置并应符合医事检验所设置标准之规定。
  
  前项医事放射所,其市招得注明设置医事检验部门。
  
  第 3 条
  
  医事放射所之游离辐射设备或物质之设置与管理,应符合游离辐射法规相关规定。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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