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26
【法规编号】 428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务消防队办事细则

[接上页]

  一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四公务统计方案之执行事项。
  
  一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事项。
  
  第 9 条
  
  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施政方针、工作计划之推动、督导及考核等决定事项。
  
  二人事管理业务之决定事项。
  
  三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之决定事项。
  
  四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五重要案件或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六其他有关本队重要事务之决定或处理及上级交办事项。
  
  第 10 条
  
  副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队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各单位主管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三重要报告、公文稿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四队长交办事项。
  
  第 11 条
  
  课长、主任、人事管理员、会计员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规划、督导及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升迁、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四各分队业务有关人员工作调整之建议事项。
  
  五各分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事项。
  
  六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七例行公务或次要案件之决定或代行事项。
  
  八队长、副队长交办事项。
  
  第 12 条
  
  课员、技士、分队长、小队长及队员处理公务,以其承办业务范围,负其责任。
  
  第 13 条
  
  本队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4 条
  
  本队队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队长主持,副队长、课长、主任、人事管理员、会计员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队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15 条
  
  各业务单位得视业务需要召开检讨会,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 16 条
  
  本队文书处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之。
  
  第 1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