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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四公务统计方案之执行事项。 一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事项。 第 9 条 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施政方针、工作计划之推动、督导及考核等决定事项。 二人事管理业务之决定事项。 三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之决定事项。 四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五重要案件或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六其他有关本队重要事务之决定或处理及上级交办事项。 第 10 条 课长、主任、人事管理员、会计员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规划、督导及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升迁、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四各分队业务有关人员工作调整之建议事项。 五各分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事项。 六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七例行公务或次要案件之决定或代行事项。 八队长交办事项。 第 11 条 课员、分队长、小队长及队员处理公务,以其承办业务范围,负其责任。 第 12 条 本队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3 条 本队队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队长主持,课长、主任、人事管理员、会计员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队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14 条 各业务单位得视业务需要召开检讨会,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 15 条 本队文书处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之。 第 16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