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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29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央警察大学学生(员)奖惩规则

[接上页]

  四酗酒滋事或有赌博行为者。
  
  五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或破坏善良风俗者。
  
  六谩骂或欺凌他人,不听制止者。
  
  七不假外出一日以上未满二日或逾假二日以上未满三日者。
  
  八不听指挥,致枪枝走火,尚未伤人者。
  
  九遗失枪械、弹药情节轻微者。
  
  一○藉端要挟,不守法纪者。
  
  一一违反校训情节轻微者。
  
  一二无故出入不正当场所者。
  
  一三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之事实者。
  
  第 1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学、退训或留校察看:
  
  一殴打他人,不听制止者。
  
  二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三无故出入不正当场所,不听劝止者。
  
  四不假外出二日以上未满三日或逾假三日以上未满五日者。
  
  五违反校训情节重大者。
  
  第 1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退训:
  
  一恶意毁谤国家元首者。
  
  二言行悖谬,危害国家、违反国策者。
  
  三聚众滋事,致破坏校园安宁者。
  
  四操行成绩不及格者。
  
  五公然侮辱或胁迫师长者。
  
  六故意丢弃或破坏武器者。
  
  七擅用武器从事斗殴或持械伤人者。
  
  八窃取他人财物者。
  
  九不假外出三日以上或逾假五日以上者。
  
  一○在校外行为,有损校誉,情节重大者。
  
  一一入学考试舞弊,于入学后经查明属实者。
  
  一二校内考试舞弊者。
  
  一三伪造、变造或假借证明文件者。
  
  一四施用、持有毒品者。
  
  一五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并执行者。
  
  一六一次记三大过或累积达记大过三次以上者。
  
  一七经留校察看处分后,二学期内再受申诫以上之惩罚而无奖励可互相抵销者。
  
  第 17 条
  
  本规则所定之惩罚事由有犯罪嫌疑者,除依本规则惩罚外,并依法移送法办。
  
  第 18 条
  
  本校学生操行考查须知及优劣言行加减分须知,由本校定之。
  
  第 19 条
  
  本规则所需书表格式,由本校定之。
  
  第 20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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