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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酗酒滋事或有赌博行为者。 五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或破坏善良风俗者。 六谩骂或欺凌他人,不听制止者。 七不假外出一日以上未满二日或逾假二日以上未满三日者。 八不听指挥,致枪枝走火,尚未伤人者。 九遗失枪械、弹药情节轻微者。 一○藉端要挟,不守法纪者。 一一违反校训情节轻微者。 一二无故出入不正当场所者。 一三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之事实者。 第 1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学、退训或留校察看: 一殴打他人,不听制止者。 二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三无故出入不正当场所,不听劝止者。 四不假外出二日以上未满三日或逾假三日以上未满五日者。 五违反校训情节重大者。 第 1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退训: 一恶意毁谤国家元首者。 二言行悖谬,危害国家、违反国策者。 三聚众滋事,致破坏校园安宁者。 四操行成绩不及格者。 五公然侮辱或胁迫师长者。 六故意丢弃或破坏武器者。 七擅用武器从事斗殴或持械伤人者。 八窃取他人财物者。 九不假外出三日以上或逾假五日以上者。 一○在校外行为,有损校誉,情节重大者。 一一入学考试舞弊,于入学后经查明属实者。 一二校内考试舞弊者。 一三伪造、变造或假借证明文件者。 一四施用、持有毒品者。 一五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并执行者。 一六一次记三大过或累积达记大过三次以上者。 一七经留校察看处分后,二学期内再受申诫以上之惩罚而无奖励可互相抵销者。 第 17 条 本规则所定之惩罚事由有犯罪嫌疑者,除依本规则惩罚外,并依法移送法办。 第 18 条 本校学生操行考查须知及优劣言行加减分须知,由本校定之。 第 19 条 本规则所需书表格式,由本校定之。 第 20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