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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2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私场所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应处罚锾额度裁罚准则


  第 1 条
  
  本准则依空气污染防制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准则适用于公私场所之固定污染源及检验测定机构违反本法时应处罚锾之裁罚。
  
  第 3 条
  
  违反本法各处罚条款,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以附表所列之裁罚公式计算应处罚锾。但经主管机关认定,属本法第八十二条各款规定情节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该处罚条款之最高罚锾裁罚。
  
  第 4 条
  
  依前条规定裁处之罚锾,倘超过该处罚条款规定之罚锾额度上限时,以其上限罚锾额度计算。
  
  第 5 条
  
  按日连续处罚之每日罚锾额度及依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按次处罚之每次罚锾额度,应依最近一次所处罚锾额度裁罚。
  
  第 6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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