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1994]第222号、京财综[1994]1570号
【颁布时间】 1994-07-26
【实施时间】 1994-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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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劳动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812号“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的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按京财综〔1994〕941号《关于北京市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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