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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2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台湾省政府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台湾省政府 (以下简称本府) 为行政院派出机关,受行政院指挥监督,办理下列事项:
  
  一监督县 (市) 自治事项。
  
  二执行本府行政事务。
  
  三其他法令授权或行政院交办事项。
  
  第 3 条
  
  本府置委员九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议,行使职权,其中一人为主席,特任,综理省政业务;一人为副主席,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襄助主席处理业务;其余委员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襄理主席督导业务;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第 4 条
  
  下列事项应经省政府委员会议之决定:
  
  一监督县 (市) 自治事项。
  
  二本府所属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三涉及各组、室、会共同关系重大事项。
  
  四主席交议事项。
  
  五其他法令授权、行政院交办或有关省政之重要事项。
  
  第 5 条
  
  本府设组、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民政组:
  
  (一) 监督县 (市) 民政自治事项。
  
  (二) 办理台湾光复节等庆祝、纪念活动及省垣各项祭典事项。
  
  (三) 办理省政兴革及建议事项。
  
  (四) 辅导协助县 (市) 办理动员事项。
  
  (五) 其他依法令授权或行政院交办之民政事项。
  
  二文教组:
  
  (一) 监督县 (市) 教育、文化及体育等自治事项。
  
  (二) 办理台湾省教师申诉评议事项。
  
  (三) 办理台湾省学产基金会、台湾省中小学教师福利基金会、台湾省社区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国童子军台湾省童子军基金会、台湾文化基
  
  金会及其他省级文教基金会之辅导管理事项。
  
  (四) 办理台湾省教育、文化、体育之资料搜集及分析研究事项。
  
  (五) 其他依法令授权或行政院交办之文教事项。
  
  三经建组:
  
  (一) 监督县 (市) 农业、交通及公共安全等自治事项。
  
  (二) 监督地方推动基层建设、公共设施兴修及小型工程兴建等事项。
  
  (三) 推动台湾省消费者保护事项。
  
  (四) 督导台湾省各区车辆行车事故鉴定事项。
  
  (五) 办理台湾省农业、土地之资料搜集及分析研究等事项。
  
  (六) 其他依法令授权或行政院交办之经建事项。
  
  四财务组:
  
  (一) 监督县 (市) 财政自治事项。
  
  (二) 执行本府财务及相关业务等事项。
  
  (三) 地方补助经费之核拨及相关事项。
  
  (四) 其他依法令授权或行政院交办之财务事项。
  
  五社会及卫生组:
  
  (一) 监督县 (市) 社会服务、劳工行政、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自治事项。
  
  (二) 办理台湾省卫生、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资料之搜集及分析研究事项。
  
  (三) 台湾省急难救助基金之管理运用事项。
  
  (四) 其他依法令授权或行政院交办之社会及卫生事项。
  
  六公共事务管理组:
  
  (一) 办理本府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庭园绿化、公共建筑、路灯、公共场所、办公厅舍、员工宿舍及交通车辆等管理事项。
  
  (二) 行政院交办之公共事务管理事项。
  
  七资料室:
  
  (一) 办理省政资料之搜集、管理与台湾月刊等相关书刊之编印及发行等事项。
  
  (二) 办理本府图书管理等事项。
  
  八秘书室:
  
  (一) 办理省政府委员会议议程及纪录等事项。
  
  (二) 办理本府施政计划报告之综合协调联系、公文检查及稽催等事项。
  
  (三) 办理本府新闻发布、联系、公共关系、交际、机要、视察及编译等事项。
  
  (四) 办理台湾省姐妹州联系及其他外事业务等事项。
  
  (五) 办理本府文书、印信典守、档案管理及事务管理等事项。
  
  (六) 办理本府中长程计划之研拟、综合及推动等事项。
  
  (七) 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 6 条
  
  本府置秘书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承主席之命,副主席之指导,处理本府事务;副秘书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襄助秘书长处理本府事务。
  
  第 7 条
  
  本府置顾问、参事、组长、主任、主任委员、副组长、副主任、执行秘书、参议、委员、专门委员、消费者保护官、科长、技正、秘书、视察、编审、编译、谘议、专员、股长、分析师、设计师、管理师、技士、科员、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第 8 条
  
  本府设人事室,置主任、专门委员、科长、专员、股长、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9 条
  
  本府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门委员、科长、专员、股长、分析师、科员、设计师、管理师、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统计及资讯等事项。
  
  第 10 条
  
  本府设政风室,置主任、专门委员、专员、股长、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1 条
  
  (删除)
  
  第 12 条
  
  本府为处理有关法制业务及协助监督县 (市) 自治立法事项,设法规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3 条
  
  (删除)
  
  第 14 条
  
  本府为办理车辆行车事故鉴定事宜,分十二区设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 15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16 条
  
  省政府委员会议,除省政府委员出席外,主席并得指定人员列席。省政府委员会议议事规则,由本府定之。
  
  第 17 条
  
  本府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府定之。
  
  第 18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至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施行期限届满时止。
  
  本规程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发布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及第十二条,自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发布之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七条之一,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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