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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身心障碍福利服务专业人员,系指下列各款人员: 一教保员。 二社会工作人员。 三个案管理员。 四生活服务员。 五助理教保员。 六助理生活服务员。 七其他依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设施标准规定提供服务需进用之相关专业人员。 第 3 条 教保员应符合下列资格之一: 一专科以上学校医护、职能治疗、物理治疗、教育、社会、社会工作、辅导、心理、青少年儿童福利或家政等相关科系毕业。 二医护学校护理、职能治疗、物理治疗或复健科系毕业。 三高中 (职) 以上学校毕业,并经主管机关主办或委办之教保员班培育或训练及格。 第 4 条 社会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资格之一: 一领有社会工作师证照者。 二大专院校社会工作相关科系毕业者。 三大专毕业,曾接受相关专业培训逾一百六十小时,并具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 第 5 条 个案管理员应符合下列资格之一: 一领有社会工作师、职能治疗师证照,或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师资格领有证书者。 二大专院校社会工作、职能治疗、特殊教育、心理辅导、复健等相关科系、所 (组) 毕业,并具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 第 6 条 生活服务员应遴用具有爱心、耐心及责任感,并经主管机关主办或委办之生活服务员班培育或训练及格者。 第 7 条 助理教保员应遴用高中 (职) 以上学校毕业,并经遴用机构施以二十小时以上实务训练及格者。 第 8 条 助理生活服务员应遴用具有爱心、耐心及责任感,并经遴用机构施以二十小时以上实务训练及格者。 第 9 条 专业人员除由各级学校培育者外,各主管机关亦得视实际需要委讬大专院校开办推广教育专业学程培育之。 第 10 条 为增进身心障碍福利现职工作人员专业知能,各主管机关应自行办理或委讬大专院校、学术机构、身心障碍福利机构、相关专业机构、团体办理身心障碍福利工作人员在职训练。 前项在职训练分为基础训练及进修训练,基础训练系指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六条规定之教保员班及生活服务员班。进修训练由各主管机关视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团体现职工作人员、政府机关身心障碍业务相关行政人员之实际工作需要办理之。 第 11 条 依前二条开办之教保员班与生活服务员班课程应包含身心障碍福利一般课程、专业课程及实习三部分,其课程内容及实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2 条 依本办法规定接受培育或参加训练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3 条 在职训练所需经费由各主管机关编列预算办理。 第 1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