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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立台湾交响乐团 (以下简称本团) 隶属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第 3 条 本团设各组、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演奏组:音乐演奏事项。 二研究发展组:音乐研究发展事项。 三辅导推广组:音乐教育辅导推广事项。 四资料组:汇集国内、外音乐文化资料,供全国研究谘询之用。 五秘书室:研考、文书、庶务、出纳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之事项。 第 4 条 本团置团长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之资格聘任;副团长一人,襄理团务,必要时得比照教授、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 5 条 本团置组长、秘书、室主任、组员、技士、办事员、书记。 第 6 条 本团置指挥、副指挥、团员,均为聘任,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二擅长音乐且有特殊演奏能力,未具有音乐科教师资格者,得比照技术教师规定办理。但以不超过团员总人数十分之一为原则。 第 7 条 本团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团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团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11 条 本团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团订定,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备查。 第 12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除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发布之第四条、第九条,自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外,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