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本规则依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志愿留营、入营之甄选对象如下: 一志愿留营: (一) 在营服现役期满之预备军官、预备士官。 (二) 后备役再入营服现役期满之军官、士官。 二志愿入营:退伍未逾三年之后备役上尉阶以下军官及士官。 第 3 条 军官、士官志愿留营甄选标准如下: 一体格:合于国军人员体格分类作业程序之体格编号 2以上。 二考绩考核:最近一年至三年均在甲等以上,且无记过以上处分。 三学历:须符合各军种、官科、专长、阶级及职务之需要标准。 四智力测验九十分以上。 第 4 条 军官、士官志愿留营服役期限,均以一年至三年为一期。 第 5 条 军官、士官志愿留营者,应于服现役期满三个月前,向服役单位提出申请,由服役单位陈报权责长官核定。志愿留营人员核定权责如下: 一军官及士官长,由编阶中将以上单位主官核定。 二上士以下士官,由编阶少将以上单位主官核定。 同官阶军官、士官,同时有二人以上申请志愿留营,如逾越需求员额时,以最近三年之考绩考核等第较优者,优先录取。如考绩考核等第相同者,以发布之奖励较优者为先。 第 6 条 军官、士官志愿入营甄选标准如下: 一年龄:上尉三十五岁以下,中尉、少尉三十岁以下,士官三十五岁以下。但士官有国军人员分类作业程序规定之各职类熟练专长者,可延 展至四十五岁。 二体格:合于国军人员体格分类作业程序之体格编号 2以上。 三考绩考核:离营前最后一年至三年均为甲等以上,且无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历:须符合各军种、官科、专长、阶级及职务之需要标准。 五品德:后备役期间,须未受徒刑、拘役、保安处分、强制戒治、感训处分、观察勒戒等裁判之宣告。 六智力测验:九十分以上。 第 7 条 后备役军官、士官志愿入营,服役期限,以三年为一期。但后备役常备军官、常备士官再入营服现役期满后,申请继续服现役,经核准者,得继续服现役至最大年限或年龄。 前项人员服役期满志愿继续服现役者,依本规则志愿留营之规定办理。 第 8 条 后备役军官、士官志愿入营者,应向户籍地之直辖市、县市后备司令部 (以下简称县市后备司令部) 申请,由县市后备司令部负责审查,符合第六条所定甄选标准者,依志愿选定服役单位之隶属,陈报国防部或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海军总司令部、空军总司令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后备司令部、宪兵司令部 (以下简称各总【司令】部) 核定;不符甄选标准者,迳予驳回。但志愿入营派赴特区工作者之甄选程序,由国防部另定之。 同官阶后备役军官、士官,同时有二人以上同时申请志愿入营,如逾越需求员额时,以离营前最后三年考绩考核等第较优者,优先录取,如考绩考核等第相同者,以发布之奖励较优者为先。 第 9 条 经考试院特种考试及格人员,其志愿入营应依本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 10 条 军官、士官志愿留营、入营需求之单位、官科、专长、阶级及员额,应由国防部直属单位及各总 (司令) 部陈报国防部核定。 第 11 条 志愿留营、入营甄选服役作业规定,由国防部另定之。 第 12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