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2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2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志愿留营入营甄选服役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志愿留营、入营之甄选对象如下:
  
  一志愿留营:
  
  (一) 在营服现役期满之预备军官、预备士官。
  
  (二) 后备役再入营服现役期满之军官、士官。
  
  二志愿入营:退伍未逾三年之后备役上尉阶以下军官及士官。
  
  第 3 条
  
  军官、士官志愿留营甄选标准如下:
  
  一体格:合于国军人员体格分类作业程序之体格编号 2以上。
  
  二考绩考核:最近一年至三年均在甲等以上,且无记过以上处分。
  
  三学历:须符合各军种、官科、专长、阶级及职务之需要标准。
  
  四智力测验九十分以上。
  
  第 4 条
  
  军官、士官志愿留营服役期限,均以一年至三年为一期。
  
  第 5 条
  
  军官、士官志愿留营者,应于服现役期满三个月前,向服役单位提出申请,由服役单位陈报权责长官核定。志愿留营人员核定权责如下:
  
  一军官及士官长,由编阶中将以上单位主官核定。
  
  二上士以下士官,由编阶少将以上单位主官核定。
  
  同官阶军官、士官,同时有二人以上申请志愿留营,如逾越需求员额时,以最近三年之考绩考核等第较优者,优先录取。如考绩考核等第相同者,以发布之奖励较优者为先。
  
  第 6 条
  
  军官、士官志愿入营甄选标准如下:
  
  一年龄:上尉三十五岁以下,中尉、少尉三十岁以下,士官三十五岁以下。但士官有国军人员分类作业程序规定之各职类熟练专长者,可延
  
  展至四十五岁。
  
  二体格:合于国军人员体格分类作业程序之体格编号 2以上。
  
  三考绩考核:离营前最后一年至三年均为甲等以上,且无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历:须符合各军种、官科、专长、阶级及职务之需要标准。
  
  五品德:后备役期间,须未受徒刑、拘役、保安处分、强制戒治、感训处分、观察勒戒等裁判之宣告。
  
  六智力测验:九十分以上。
  
  第 7 条
  
  后备役军官、士官志愿入营,服役期限,以三年为一期。但后备役常备军官、常备士官再入营服现役期满后,申请继续服现役,经核准者,得继续服现役至最大年限或年龄。
  
  前项人员服役期满志愿继续服现役者,依本规则志愿留营之规定办理。
  
  第 8 条
  
  后备役军官、士官志愿入营者,应向户籍地之直辖市、县市后备司令部 (以下简称县市后备司令部) 申请,由县市后备司令部负责审查,符合第六条所定甄选标准者,依志愿选定服役单位之隶属,陈报国防部或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海军总司令部、空军总司令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后备司令部、宪兵司令部 (以下简称各总【司令】部) 核定;不符甄选标准者,迳予驳回。但志愿入营派赴特区工作者之甄选程序,由国防部另定之。
  
  同官阶后备役军官、士官,同时有二人以上同时申请志愿入营,如逾越需求员额时,以离营前最后三年考绩考核等第较优者,优先录取,如考绩考核等第相同者,以发布之奖励较优者为先。
  
  第 9 条
  
  经考试院特种考试及格人员,其志愿入营应依本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 10 条
  
  军官、士官志愿留营、入营需求之单位、官科、专长、阶级及员额,应由国防部直属单位及各总 (司令) 部陈报国防部核定。
  
  第 11 条
  
  志愿留营、入营甄选服役作业规定,由国防部另定之。
  
  第 12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