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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20
【法规编号】 430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律师登录规则


  第 1 条
  
  律师登录及注销登录,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行之。
  
  第 2 条
  
  律师声请登录,应具声请书,并缴验律师证书及已完成或免受律师职前训练之证明文件。
  
  前项声请书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第 3 条
  
  律师非在地方法院登录并加入律师公会后,不得在其直接上级之高等法院或分院登录。
  
  第 4 条
  
  已登录之律师,复在其他法院登录者,应由后登录之法院,将登录之年、月、日及号数通知前登录之法院。
  
  第 5 条
  
  声请登录之律师,有律师法第四条第一项各款情事,或违反同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或有其他不得执行职务之情形者,法院应驳回其声请。
  
  第 6 条
  
  律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注销登录:
  
  一自行声请注销。
  
  二死亡。
  
  三撤销资格。
  
  四其他不得执行职务之情形。
  
  第 7 条
  
  法院依前二条规定,驳回登录之声请或注销登录者,应将驳回或注销之事由,通知其他登录之法院,其有律师法第四条第一项各款之情事者,并应函请法务部撤销其律师资格。
  
  第 8 条
  
  律师登录或注销登录,由高等法院按月陈报司法院,并由高等法院检察署按月转报法务部送登法务部公报。
  
  第 9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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