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19
【法规编号】 43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台湾省乙种医师执业办法(新 88.06.29 订定)


  第 1 条
  
  台湾省乙种医师 (以下简称乙种医师) 执业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2 条
  
  乙种医师执业地点,以台湾省辖区内为限。
  
  第 3 条
  
  乙种医师执业,应向所在地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发给执业执照。
  
  第 4 条
  
  乙种医师不得在县 (市) 政府所在地执业,但已在公私立卫生医疗机关服务或执业十年以上,经所在地卫生主管机关登记有案或持有证明者,不在此限。
  
  第 5 条
  
  乙种医师请求易地执业,应详叙理由,报经原执业及新执业所在地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始得为之。
  
  第 6 条
  
  乙种医师应加入所在地之医师公会始得执业,各医师公会对于前项申请入会不得拒绝。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