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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5-09-22
【实施时间】 1995-1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01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接上页]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讯、市政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有利于保护园林绿化成果和正常养护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树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确认。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采取专业部门和责任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单位管理;
  
  (二)单位自建的公园、游园、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的园林绿地,由单位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由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绿地或伐移树木。确需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或伐移树木的,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伐移树木5株以下,绿篱10米以下,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备案;
  
  (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200平方米,伐移树木5-30株,绿篱10-50米,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临时占用园林绿地200平方米以上,伐移树木30株以上,绿篱50米以上,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绿地或伐移树木,须一次办清申报手续;临时占用绿地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用绿地缴纳临时占用绿地建设补偿费。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须在10日内向原批准单位办理绿地交还手续,并按规定恢复绿地原状;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砍伐树木的,须向树木权属者缴纳树木补偿费,同时占用街道绿化带的,向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砍伐单位和个人自有树木的,补栽砍伐数量3倍的树木,并按补栽株数向批准单位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树冠与架空线路发生矛盾时,由线路管理部门通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剪,线路管理部门承担修剪费用。因修剪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因管线发生突发性事故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交通、建筑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理,并应在3日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交通肇事损坏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的,由肇事者按损失价值缴纳赔偿费。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和纪念意义和树木严加保护,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指定单位或人员养护管理,禁止随意修剪、迁移和砍伐。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举办文体、展览等活动或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应从严控制。确需举办或设置的,须向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有关部门核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技,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损坏草坪、花坛、绿篱;
  
  (二)停放机动车辆和私自设立广告牌;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土、挖砂、采石,放牧、打猎;
  
  (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
  
  (五)损坏园林建筑、小品、设施;
  
  (六)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精心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各类建筑设施,及时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绿化项目投资的5-10%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占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和现有园林绿地的,分别由市、县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非法占用时间和面积处以临时占用绿地建设补偿费5-1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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