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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13
【法规编号】 430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域环境监测及监测站设置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据海洋污染防治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海域环境监测站应择定于下列地点设置:
  
  一主、次要河川入海口。
  
  二重要污染源流入点。
  
  三港湾、潟湖。
  
  四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定之区域。
  
  五一般海域水质之背景点。
  
  六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位置。
  
  第 3 条
  
  海域环境监测项目应依污染源类别或海域特性,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监测项目:
  
  (一) 海域水文:流速、流向、水温。
  
  (二) 海域水质:盐度、氢离子浓度指数 (pH) 、溶氧量 (DO) 、悬浮固体 (SS) 。
  
  (三)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项目。
  
  二选择监测项目:
  
  (一) 海域水文:波高、波向、波浪周期。
  
  (二) 海域水质:水中光强度、叶绿素a、大肠杆菌群、重金属、营养盐(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磷酸盐、矽酸盐) 。
  
  (三) 海域生物:浮游生物 (动物性浮游生物与植物性浮游生物) 、底栖生物。
  
  第 4 条
  
  海域环境监测频率以每季一次为原则。但发生海上重大污染时,应依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频率办理。
  
  第 5 条
  
  海域环境水质与海域环境生物采样、样品保存及检验分析方法,应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方法为之。
  
  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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