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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13
【法规编号】 43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试卷试卡保管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典试法施行细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每节考试完毕,试卷、试卡经管卷人员清点后,应即依规定固封,并集中保管。
  
  第 3 条
  
  阅卷期间,试卷由试务承办单位保管;试卡由试务承办单位于考试完毕后封箱,会同考选部资讯管理处 (以下简称资讯处) ,在典 (主) 试委员长、主任委员或典 (主) 试委员主持下进行试卡拆封及读卡作业。
  
  读卡完毕后,试卡应即由试务承办单位装箱固封保管,读入之电子档案由资讯处保管。试卡读卡完毕并装箱固封后,因特殊情形须开启封箱核校试卡时,应由试务承办单位会同政风单位办理,并由二单位人员会同签名或盖章后重行固封。
  
  第 4 条
  
  各种考试之试卷、试卡,于考试榜示后,保管一年后销毁。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延后销毁。
  
  第 5 条
  
  各级机关受委讬办理之各种考试试卷、试卡,由各该机关自行保管,其保管年限依前条之规定。
  
  各机关保管之试卷、试卡,考选部于必要时得调阅之。
  
  第 6 条
  
  各种考试送审之著作、发明、论文、报名表件及有关重要资料之保管,除别有规定者外,准用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7 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准用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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