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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12
【法规编号】 43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卫生署国民卫生谘询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行政院卫生署 (以下简称本署) 国民卫生谘询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规程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
  
  第 3 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及委员组织之,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委员推定一人代理。
  
  第 4 条
  
  本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议案表决,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决定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 5 条
  
  本会开会时,本署署长、副署长及有关单位主管得列席说明,并得邀请有关学者专家列席陈述意见。
  
  第 6 条
  
  本会开会时,委员及列席人员因事不能出 (列) 席者,应先期通知。
  
  第 7 条
  
  本会研议事项如左:
  
  一本会组织规程第二条所定事项。
  
  二本会委员所提有关业务发展及改进事项。
  
  三学者专家提供之重要建议事项。
  
  四本署各种专家委员会及小组所作重要建议事项。
  
  五中央有关民意代表及民间团体之重要建议事项。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 8 条
  
  各项议案,必须作成议题,说明缘由、现况、目标及拟采行之办法,经本署署长同意及本会主席核定后编入议事日程。
  
  第 9 条
  
  议事日程应于开会前七日分送各出 (列) 席人员,但性质重要或具有时间性之议案,不及编入议程者,经主席核定后,得编入临时议程,并于开会时分送之。
  
  第 10 条
  
  本会讨论各项议案,得视性质组织审查小组先行审议,并提出报告后交付讨论。审查小组由委员、有关单位主管及学者专家组成之。
  
  第 11 条
  
  本会表决方法,由主席斟酌情形,依左列方式择一行之。
  
  一举手。
  
  二投票。
  
  三无异议时宣告通过。
  
  第 12 条
  
  议案经决议后,送本署研办,并将研办情形提报下次会议。
  
  第 13 条
  
  本会议事纪录,分别载明左列事项:
  
  一会议次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纪录之姓名。
  
  六报告事项。
  
  七讨论事项之案由及决议。
  
  八其他应行记载之事项。
  
  前项议事纪录,应于会后二十日内分送各出 (列) 席人员,纪录如有错误、遗漏,得于次期会议宣读时提出更正。
  
  第 14 条
  
  本会议事日程之编订,开会时之纪录,决议事项之录案通知及其他有关事项,由本会工作人员办理之。
  
  第 15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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