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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违反各项观光法规行为之查报、取缔及告发事项。 五灾害急难救助之协助事项。 六其他有关警卫事项。 第 13 条 本处清洁队之职掌如左: 一环境卫生之维护事项。 二垃圾清运事项。 三其他有关清洁事项。 第 14 条 本处处长综理处务,其权责如左: 一工作计划之指示及决定。 二各课、室、站业务之监督、指挥及考核。 三概算编制及预算分配之决定。 四各级人员任免、考核、奖惩之核定及拟议。 五工作报告编拟之指示及决定。 六重要会议之主持。 七文稿之批阅及核判。 八其他有关处务之综理。 第 15 条 本处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处务,其权责如左: 一工作计划之襄助及监督执行。 二处长授权事项之处理与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三各课、室、站业务之督导考核。 四各项会议之出席或主持。 五其他有关处务之襄理。 第 16 条 本处各单位主管,其权责如左: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执行、监督及考核。 二主管业务依权责划分规定之核议或核准。 三主管文稿之审核、例行及授权文稿之代判。 四所属人员监督、任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工作分配。 五主管业务之接洽、联系及协调。 六出席有关之会议。 七重要公文之拟办。 八其他长官交办事项之处理。 第 17 条 本处秘书、技正、专员、技士、课员、技佐、办事员、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18 条 本处业务会报由处长主持,副处长、秘书、技正、各单位主管及站主任参加,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 19 条 本处公务处理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0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