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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07
【法规编号】 43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部观光局茂林国家风景区管理处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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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各项观光法规行为之查报、取缔及告发事项。
  
  五灾害急难救助之协助事项。
  
  六其他有关警卫事项。
  
  第 13 条
  
  本处清洁队之职掌如左:
  
  一环境卫生之维护事项。
  
  二垃圾清运事项。
  
  三其他有关清洁事项。
  
  第 14 条
  
  本处处长综理处务,其权责如左:
  
  一工作计划之指示及决定。
  
  二各课、室、站业务之监督、指挥及考核。
  
  三概算编制及预算分配之决定。
  
  四各级人员任免、考核、奖惩之核定及拟议。
  
  五工作报告编拟之指示及决定。
  
  六重要会议之主持。
  
  七文稿之批阅及核判。
  
  八其他有关处务之综理。
  
  第 15 条
  
  本处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处务,其权责如左:
  
  一工作计划之襄助及监督执行。
  
  二处长授权事项之处理与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三各课、室、站业务之督导考核。
  
  四各项会议之出席或主持。
  
  五其他有关处务之襄理。
  
  第 16 条
  
  本处各单位主管,其权责如左: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执行、监督及考核。
  
  二主管业务依权责划分规定之核议或核准。
  
  三主管文稿之审核、例行及授权文稿之代判。
  
  四所属人员监督、任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工作分配。
  
  五主管业务之接洽、联系及协调。
  
  六出席有关之会议。
  
  七重要公文之拟办。
  
  八其他长官交办事项之处理。
  
  第 17 条
  
  本处秘书、技正、专员、技士、课员、技佐、办事员、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18 条
  
  本处业务会报由处长主持,副处长、秘书、技正、各单位主管及站主任参加,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 19 条
  
  本处公务处理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0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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