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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1995]161号
【颁布时间】 1995-09-14
【实施时间】 1995-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0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等单位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第十一次联席例会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第十一次联席例会纪要>的通知》(高检办发[1995]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当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相当严重,屡禁不绝,各单位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本单位情况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制定措施,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加大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办案过程中切实加强与各地区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共同搞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按照《纪要》中对当前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所达成的共识进行工作,积极协调公、检、法等部门的力量,加快大、要案的查处进度,扭转案件久拖不结的局面。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家税务局反映。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第十一次联席例会纪要》的通知(略)
  
  
19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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