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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04
【法规编号】 43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检察官推事指挥司法警察证细则


  第 1 条
  
  检察官、推事指挥司法警察证之制定颁行,依本细则行之。
  
  第 2 条
  
  指挥证由行政院预印空白,编号,发交法务部转发应用。
  
  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检察官及高等法院检察处以下各级法院及分院检察处检察官指挥证,由法务部填写转发,并列册登记备查。
  
  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分院办理刑事案件之推事指挥证,由法务部预送司法院秘书长填写转发,并列册送法务部登记备查。
  
  第 3 条
  
  检察官于发现现行犯或检察官、推事为搜索、扣押、勘验或其他急速处分时,得出示指挥证,就近指挥所在地司法警察官暨司法警察执行职务。
  
  前项所称司法警察官暨司法警察,系指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第三条至第五条所列人员。
  
  第 4 条
  
  领有指挥证人员,于离职、停职、休职时,应将原证缴销。
  
  第 5 条
  
  指挥证损坏不堪使用者,得附缴原证,声请更换。
  
  指挥证遗失者,应即登报声明,并陈报所在机关备案,声请补发。
  
  第 6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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