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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艺术教育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适用于音乐、美术、舞蹈三类艺术才能班。 教育部视实际需要指定增设其他类别艺术才能班时,得准用本标准之规定。 第 3 条 学校应依下列目标设立艺术才能班: 一早期发掘具有艺术资赋优异之学生,施以计划、系统性教育,充分发挥其潜能,以培植多元之艺术专业人才。 二增进具有艺术资赋优异之学生对艺术认知、展演、创作及鉴赏之能力,以涵养学生美感情操,发展其健全人格。 第 4 条 设立艺术才能班之学校,除应合于各级各类公私立学校 (班) 设立之规定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各该类科对教学有深入研究及特殊表现之优良师资。 二具备可提供各该类科教学之适当空间、设备及经费。 前项各款条件之基准,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但属国立学校者,依学校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规定办理。 第 5 条 学校申请设立艺术才能班时,应提出包含师资、空间、设备及经费等项目之具体设班计划,报经各该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设立。 各该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于核准前,应就学校提出之设班计划,聘请专家学者实地访视,并审慎评估之。 第 6 条 国民小学自三年级起,国民中学及高级中等学校自一年级起得申请设立艺术才能班;每班人数不得超过三十人。 第 7 条 艺术才能班之教学方式如下: 一分组教学。 二个别教学。 三协同教学。 四资源班教学。 五组成专案辅导小组教学。 六其他教学方式。 第 8 条 艺术才能班之施教重点如下: 一加强艺术专业之知能。 二强化艺术表现之技能。 三增进艺术鉴赏及创作之能力。 四重视传统艺术之研习及创新。 第 9 条 艺术才能班每班教师员额编制,在高级中等学校及国民中学每班应置教师至少三人,国民小学每班应置教师至少二人。 办理艺术才能班学校,于公开征求师资,仍未能聘足合格特殊教育教师时,得遴聘校内外具有专长者担任艺术才能班教师。 第 10 条 国民中小学艺术才能班之艺术与人文领域学习节数每周以六节为原则,得由现行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纲要所列之领域节数中调整,并得以其他适当时间补足之。 高级中等学校艺术才能班艺术专业课程每周以六节为原则,得由现行高级中等学校课程标准已列之各类科教学时数中调整,并得以其他适当时间补足之。 第 11 条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视实际需要聘请艺术教育专家学者对艺术才能班提供指导及定期评鉴。 第 12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