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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二│一││ ││第五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一││ ││第三职等││││ ├──┬─┼───────┼───┼───┼─────────┤ │人│主│荐任第八职等│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 ││││││甲、中央机关职务列│ │事│││││等表之十二”未规定│ ││││││前,暂以荐任第八职│ │室│任││││等办理。│ ├──┼─┼───────┼───┼───┼─────────┤ │会│会│荐任第八职等│││本职称之职等,在“│ ││计││一│一│甲、中央机关职务列│ │计│主││││等表之十二”未规定│ ││任││││前,暂以荐任第八职│ │室│││││等办理。│ │├─┼───────┼───┼───┼─────────┤ ││组│委任第五职等或││││ │││荐任第六职等至│一│一││ ││员│第七职等││││ ├──┴─┴───────┼───┼───┼─────────┤ │合计│八二│七八││ ││ (九) │ (八) ││ └────────────┴───┴───┴─────────┘ 附注: 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本编制表各职称,在未达合理员额总数前,除在合理员额范围内升迁者外,均出缺不补;但所长出缺得不受此限。 第 10 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订定,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备查。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