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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0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陆海空军奖励条例施行细则

[接上页]

  一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二奖金以颁给低阶人员或团体为主。
  
  三奖金与其他各项奖励不得同时并用。
  
  前项奖金之经费来源,以年度编列之奖金预算及奖励事迹所归属之业务经费内编列支应,其一般性之奖励,由单位行政事务费及特别补助费内负担。
  
  第 10 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订对中将以下之奖励权责区分如附表。
  
  第 11 条
  
  各级主官之奖励权责依其现任职务编阶为准,代理者以其所代之职务编阶为准。不定阶者以其现阶为准。受奖励者之身份以编阶为准,但高阶低用或不定阶或不占编阶人员及士官士兵则以现阶为准。
  
  第 12 条
  
  编配或三军军官士官兵相互配置,不分军种均视同建制单位,对配属单位、指挥单位、作战管制单位奖励之核定,于战时视同建制单位,于平时,同一军种者,由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海军总司令部、空军总司令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后备司令部 (以下简称各总 (司令) 部) 及宪兵司令部自行决定,不同军种者,配属六个月以上时,由配属单位核定。但未开底缺在训学员之奖励,仍由原隶属单位核定。
  
  第 13 条
  
  各总 (司令) 部之总司令 (司令) ,对现行之陆海空军军种奖章,均有核定颁授之权。
  
  第 14 条
  
  陆海空军奖章、光华奖章、干城奖章、忠贞奖章 (不分种等) 、莒光奖章各分甲乙两种,每种分一、二两等,甲种颁给校级以上军官,乙种颁给尉级以下官兵,初次颁二等,再次颁一等,并依需要以星加缀。
  
  优胜奖章分一、二两等,并依需要以星加缀。
  
  第 15 条
  
  凡请奖励者,应填具奖励建议册,依照本条例及本细则之规定,按奖励权责,层转核办,建议表 (册) 分军人及非军人 (含外国人) 两种其格式如附件一、二。
  
  第 16 条
  
  各总 (司令) 部之总司令 (司令) ,对所属建有功绩应予奖励之各军种官兵,核颁所属军种奖章后,应将其核颁事迹及奖章种类,副知所属军种总司令部外,并造送核颁军种奖章受奖人员报告表 (格式如附件三) 陈报国防部备查,所需之军种奖章及章表执照等,由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海军总司令部、空军总司令部统一筹制,并由各总 (司令) 部妥存备用。
  
  第 17 条
  
  陆海空军通用奖章、优胜奖章之执照及陆海空军褒状,由总统签署,行政院院长及国防部部长副署,格式如附件四、五。
  
  军种奖章之执照,由国防部部长签署,参谋总长及核发单位之各总 (司令) 部之总司令 (司令) 副署之,格式如附件六。
  
  奖状,中央单位由国防部部长或参谋总长签署,各总 (司令) 部,由总司令 (司令) 签署,并均由核发单位主官副署,格式如附件七。
  
  第 18 条
  
  奖章或褒状经核准后应并同执照颁发原呈请机关转发。
  
  第 19 条
  
  依本条例第三条规定颁发之奖章,得视需要,附颁同种之小型奖章,以供参加晚间正式宴会时佩常之用。
  
  第 20 条
  
  奖章于着礼服或军常服时佩常之。其佩常规定如附件八。
  
  第 21 条
  
  褒状、奖状及各种奖章式样另定之。
  
  第 22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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