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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30
【法规编号】 430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准则

[接上页]

  六不同货主不论其商品是否存置同一处所,应分别计收临场费。
  
  七检验机构不得收取非担任实际检验工作人员之临场费。
  
  八检验机构核准货主申请注销临场检验,应发还其所缴之临场费,或于次批商品报验时予以抵缴,并在报验申请书内注明。检验机构派往港口验对人员,一律不收临场费。
  
  依委讬试验办法派员临场取样或试验者,其临场费之计收准用第一项各款之规定。
  
  第 14 条
  
  货主申请延长作业者,依下列规定:
  
  一延长作业以在办公时间内申请为原则。
  
  二平常日之延长作业时间为上午六时至八时三十分,下午五时三十分至十时。
  
  三星期六下午、星期日及其他政府规定之假日,其延长作业时间包括平常日办公时间及前款延长作业时间。
  
  四平常日之延长作业费,一般检验或港口验对,每批按新台币二百元计收。
  
  五假日之延长作业费,一般检验或港口验对,每批按新台币一千元计收。
  
  六业者申请于第二或三款规定时间以外之时间特别延长作业者,每批按新台币二千元计数。
  
  七外销青果之港口验对,不论平常日或假日,均接每输次新台币二千元计收。
  
  八检验机构核准货主申请注销延长作业者,应发还其所缴延长作业费,或于次批商品报验时予以抵缴,并在报验申请书内注明。
  
  前项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按批计收之延长作业费,如同一货主同时报验多批商品者,其应缴延长作业费,按一批计收。
  
  旅客随身携带检验之物品,不另计收延长作业费。
  
  第 15 条
  
  产品安全标志之费用,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安全标志申请费:每一型式新台币三千元。
  
  二安全标志年费:每一型式新台币五千元。
  
  三安全标志证明书费:每一型式新台币三百元。
  
  四安全标志型式试验费,依产品不同公告之:其重新申请型式试验者,经检验机构以书面审查,其型式试验费依原型式试验费十分之一计收。
  
  五系列产品登录审查费:依各产品原定型式试验费十分之一计收。
  
  六系列产品登录或变更设计之确认试验费:试验项目之费额,另行公告。
  
  七安全标志工厂品保审查、追查作业费:每人每日新台币五千元。
  
  第 16 条
  
  商品电磁相容型式认可作业之费用,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电磁相容型式申请费:每一型式新台币三千三百元。
  
  二电磁相容型式认可证明书之补发、换发:每份新台币三百元。
  
  三电磁相容型式系列产品申请费:每一型式新台币二千三百元。
  
  指定试验室认可作业之费用,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申请费:每件新台币一万元。
  
  二文件审查费: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三评鉴、复评或追查作业费:每人每日新台币七千元。
  
  四国内试验室临场费依第十三条规定计收;国外试验室临场费依国外出差旅费规则规定之标准计收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或什支费。
  
  第 17 条
  
  依其他法令所定应收之检验费用依各该法令之规定。
  
  第 18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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