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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不同货主不论其商品是否存置同一处所,应分别计收临场费。 七检验机构不得收取非担任实际检验工作人员之临场费。 八检验机构核准货主申请注销临场检验,应发还其所缴之临场费,或于次批商品报验时予以抵缴,并在报验申请书内注明。检验机构派往港口验对人员,一律不收临场费。 依委讬试验办法派员临场取样或试验者,其临场费之计收准用第一项各款之规定。 第 14 条 货主申请延长作业者,依下列规定: 一延长作业以在办公时间内申请为原则。 二平常日之延长作业时间为上午六时至八时三十分,下午五时三十分至十时。 三星期六下午、星期日及其他政府规定之假日,其延长作业时间包括平常日办公时间及前款延长作业时间。 四平常日之延长作业费,一般检验或港口验对,每批按新台币二百元计收。 五假日之延长作业费,一般检验或港口验对,每批按新台币一千元计收。 六业者申请于第二或三款规定时间以外之时间特别延长作业者,每批按新台币二千元计数。 七外销青果之港口验对,不论平常日或假日,均接每输次新台币二千元计收。 八检验机构核准货主申请注销延长作业者,应发还其所缴延长作业费,或于次批商品报验时予以抵缴,并在报验申请书内注明。 前项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按批计收之延长作业费,如同一货主同时报验多批商品者,其应缴延长作业费,按一批计收。 旅客随身携带检验之物品,不另计收延长作业费。 第 15 条 产品安全标志之费用,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安全标志申请费:每一型式新台币三千元。 二安全标志年费:每一型式新台币五千元。 三安全标志证明书费:每一型式新台币三百元。 四安全标志型式试验费,依产品不同公告之:其重新申请型式试验者,经检验机构以书面审查,其型式试验费依原型式试验费十分之一计收。 五系列产品登录审查费:依各产品原定型式试验费十分之一计收。 六系列产品登录或变更设计之确认试验费:试验项目之费额,另行公告。 七安全标志工厂品保审查、追查作业费:每人每日新台币五千元。 第 16 条 商品电磁相容型式认可作业之费用,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电磁相容型式申请费:每一型式新台币三千三百元。 二电磁相容型式认可证明书之补发、换发:每份新台币三百元。 三电磁相容型式系列产品申请费:每一型式新台币二千三百元。 指定试验室认可作业之费用,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申请费:每件新台币一万元。 二文件审查费: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三评鉴、复评或追查作业费:每人每日新台币七千元。 四国内试验室临场费依第十三条规定计收;国外试验室临场费依国外出差旅费规则规定之标准计收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或什支费。 第 17 条 依其他法令所定应收之检验费用依各该法令之规定。 第 18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