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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符合前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者,补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经济舱机票款及会议期间生活费。 四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机票款以本会核定之金额为补助上限;生活费每人每天补助一、五○○元。 五同一活动如已获邀请单位或国内其他机关、团体补助者,本会不再重复补助。 六同一会计年度内,同一申请人以补助一次为原则;每篇论文以补助一人为限。 七凡赴大陆地区出席国际体育学术会议者,该会议须为国际组织主办或国际组织主办中国大陆协办者,本会始受理补助申请。 第 13 条 依本章申请补助之程序;除经本会专案核准者外,申请人应于各该国际会议举行日期前四十五天,检附下列资料,由所属服务单位或就读学校依程序函送本会核办: 一申请书及本会所规定之切结声明书件。 二主办单位接受论文发表之文件、邀请函或职务证明等相关文件。 三发表论文者,其论文摘要及论文全文影本。 四会议议程或讲习课程。 五其他本会指定之文件。 第 14 条 依本章受补助之单位,应于国际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 (会议结束日在十二月一日以后者,则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前) ,检附下列凭证资料及文件等,函送本会办理拨款及核销: 一单位开具之领据 (附单位金融机关帐户、帐号) 。 二原始支出凭证:应经所属单位或就读学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先予审核。 (一) 核定补助机票款者:检附机票票根及旅行社代收转付收据。 (二) 核定补助生活费及论文海报发表者:检附国外出差旅费报告表。 三出席会议心得报告。 前项第三款出席会议心得报告,应包括会议历史背景、议程内容主题、与会国家及人数、主办单位负责人或承办人联络方式、发表论文及与会学者交流情形、心得及建议事项等内容。 第一项之领据、凭证或出席会议心得报告,经本会审核,认应予补正者,本会得请申请人于二周内补正后,再办理经费核拨;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未见改善者,本会得依情节轻重,撤销补助之一部或全部。 第 15 条 经本会依本章核定补助者,如有变更行程或取消出席会议者,应先报请本会备查;如未依会议行程出席会议,经查属实者,本会不再受理其申请补助,并函知所属服务单位或就读学校。 第 16 条 各级学校运动团队参加全国性运动协会主办之最近一届全国性运动竞赛获得前二名,并经协会推荐出国参加国际分级分龄运动比赛之团队者 (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得依本章规定申请补助。 前项所称国际分级分龄运动竞赛之定义如下: 一由各国运动组织所举办且有五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参加之少年、青少年或青年分级分龄运动比赛。但不包括以国家代表队方式参加之国际运 动总会主办之少年、青少年或青年 (杯) 锦标赛。 二其他经本会核定之分级分龄运动竞赛。 第 17 条 依本章所补助金额之标准,如附表一。 本章之补助原则如下: 一各级学校同一运动团队,每年以补助一次为限。 二每一竞赛补助人数 (包括选手与职员) 以大会竞赛规程所订报名人数为上限,大会竞赛规程未订报名人数者,应以实际出赛人员报本会核 办,职员人数依选手人数按比例办理。 三凡经核定以综合组团方式参加国际分级分龄运动竞赛者,应以专案核办,不适用本章规定。 四同一申请案如已获其他机关、团体全额补助者,本会不再重复补助。 除第一项之团队外,其他经本会专案核定之运动竞赛,其补助额度,每案最多以五万元为限。 第 18 条 依本章申请补助之程序:申请单位应于活动前二周,检附下列文件,依第二项程报请本会核办;于出国参赛后始提出申请者,不予受理。 一各该主管机关核准出国文件。 二名册。 三邀请函件。 四经费预算表 (含经费来源) 等相关资料。 五申请书。 六成绩证明 (含秩序册等) 。 七五国参赛证明。 八行程表。 九其他本会指定之文件。 公立之学校,应报经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转本会核办,其他学校应迳报本会核办。 第 19 条 本会受理申请案件后,依所送表件、资料审查,除限期补正者外,应于十日内核定函复。 第 20 条 经本会审核同意补助之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检附收据 (注明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 及活动成果报告资料请领补助款,并同时检具收支结算表办理核销。 由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申请报核者,前项手续应经由各该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办理;核销时,应检具经费支出分摊表。 第 21 条 本会补助部分经费之学校或团体,应妥善保存原始凭证,以备审计机关抽查。必要时,受补助单位或应检附原始凭证送本会核备。 未依行程参加比赛经查属实者,本会除不再受理其申请补助外,并得撤销补助。 第 22 条 第十三条 第一款及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款之申请书及切结声明格式,由本会另订之。 第 2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