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1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军训实施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军训,由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 统筹规划,其实施范围区分如下:
  
  一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军训,由本部负责督导。
  
  二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军训,由本部、直辖市政府及县 (市) 政府负责督导。
  
  第 3 条
  
  大学军训课程,依大学自治精神,由各校定之,并报本部备查。
  
  专科及高级中等学校军训课程内容,由本部定之。
  
  第 4 条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依下列规定实施军训课程:
  
  一大学军训为选修或必修科目,由各校定之。
  
  二二年制专科学制军训为必修,每学期每周授课二小时。
  
  三五年制专科学制军训为必修,第一至第四学年每学期每周授课二小时。
  
  四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军训课程为必修,分三学年完成,第一、二学年每学期每周授课两小时;第三学年每学期每周授课一小时。
  
  五高级中等学校附设进修学校学生军训课程为必修,分三学年完成,每学期每周授课一小时。
  
  六专科进修学校军训为必修,每学期每周授课一小时。
  
  七具有身心障碍手册或已服完兵役之学生,就读各级学校,得依相关规定,申请免修军训课程。
  
  第 5 条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军训课程由军训教官、军训护理课程之护理教师等军训人员实施。
  
  军训人员设置基准、员额编配、叙薪基准、甄选、介派、考核考绩等规定,由本部定之。
  
  第 6 条
  
  学校军训课程所需之武器、弹药及管理,由本部协调国防部处理之。
  
  第 7 条
  
  军训人员之待遇,由服务之行政机关或公立学校,依规定编列预算。
  
  私立学校军训人员之待遇,由本部编列预算核实拨发。
  
  第 8 条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军训课程实施评鉴,由本部每年以实地访查方式办理之。
  
  前项评鉴之结果,应依规定办理奖惩。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