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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总务处所属各组,各置组长一人。 二会计室:设会计室或置会计员;其设会计室者,置会计主任一人,得置佐理人员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三人事室:设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员;其设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组员、助理员或书记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四干事:六班以下者,置二人,每增六班,增置一人,其余数在三班以上未满六班者,增置一人;另设有学生宿舍者,寄宿学生满八十人以上未满一百人时,得置干事一人,满一百人以上,每增寄宿学生二百人,得再增置一人。 五管理员:附设职业类科学校,每校得置管理员一人。 六书记:每校置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七技士或技佐:得由现有干事员额调整之。综合高级中学每校置技士或技佐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综合高中办理工业、农业、海事类科职业学程,每学程在四班以下者,得置技士一人,四班以上者,每四班增置技佐一人。办理商业、家事类科职业学程者,每类置技士一人。 八医师:每校置专任或兼任医师一人,四十一班以上得增置一人或得在预算额度内分科遴请合格医师应诊之。 九营养师:设有学生宿舍及自营餐厅之学校,得置专任或兼任营养师一人。 一○护理师或护士:每校置护理师或护士一人,七十二班以上得再增置一人。 一一设有游泳池学校或实验高级中学因运动与训练需要,聘雇救生员或运动教练、运动伤害防护员若干人。 私立高级中学董事会得置秘书一人,办事员若干人,并纳入学校组织规程及员额编制。 第 7 条 私立高级中学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校定之。 第 8 条 私立高级中学应依本准则订定组织规程,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第 9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