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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 遇有特殊危急事变,畏难规避或救护失时,致本事业或公众蒙受重大损害者。 (三) 执行职务不力,怠忽职责,或泄露职务上之机密,致政府或本事业遭受重大损害者。 (四) 涉及贪污案件,其行政责任重大,有确实证据者。 (五) 对本事业之重大危害,疏于觉察防范、或因循瞻护、或隐匿不报、或临时措置失当,因而贻务事机,致本事业遭受重大损害者。 (六) 侮辱、诬告或胁迫长官,情节重大者。 (七) 暗职继续达四日,或一年累积达十日者。 依本规则规定一次记二大功或二大过之专案考成,应引据法条详述具体事实,按规定程序,专案报送各该主管机关核定,送铨叙部铨叙审定。 第 11 条 (删除) 第 12 条 事业机构正副首长由事业总机构考成,事业总机构及未设总机构之事业机构正副首长经由各该主管机关核定,送铨叙部铨叙审定。 第 13 条 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应按资位编造清册,并应填具人数统计表,其中列丁等者,应检附其考成表;专案考成应填具专案考成清册及记大功 (过) 事实表。 前项考成清册、年终考成人数统计表及专案考成记大功 (过) 事实表另订之。 第 14 条 年终考成结果应自次年一月起执行,专案考成应自铨叙部铨叙审定之日起执行。但年终考成及专案考成应予免职人员,自确定之日起执行;未确定前,得先行停职。 依第七条核予之奖惩,除高员级资位以上人员记大功、记大过,应俟报准各该主管机关核定执行并报铨叙部备查外,其余奖惩应随时报准事业总机构或事业机构执行之。 第 15 条 事业人员之考成,由各事业机构考成委员会执行初核,并经机构首长覆核后函报各该主管机关核定,其中任用案须送铨叙部者并送铨叙部铨叙审定。但主管仅有一级不能组织考成委员会,经各该主管机关核准者,得由该机构主管迳行考核。 第 16 条 考成委员会以下列人员为委员: 一本机构副首长一人,并兼考成委员会主席。 二本机构一级单位主管。 三本机构人事主管。 四本机构非主管人员。 考成委员会委员,每满五人应有一人为非主管人员,并由本机构人员票选产生。 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员以其任本职之期间为准,非主管委员之任期为一年,自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第 17 条 考成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但年终考成或另予考成考列丁等、专案考成,须经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决议。 前项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 18 条 办理考成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务人员考绩法第二十条规定,并对考成结果在核定发布前严守秘密,不得泄漏。对涉及本身之考成事项应行回避。 第 19 条 考成结果,由事业机构书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年终考成或另予考成考列丁等、专案考成受免职之惩处者,应附注事实及原因。 第 20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