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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实施
【颁布时间】 1995-08-30
【实施时间】 1995-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07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投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履行委托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检查,不得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赞助、产品展览等活动,禁止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二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必须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在30日之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台湾同胞投资的审批、办证、投诉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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