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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大学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硕士班研究生修业一年以上,成绩优异,并具有研究潜力,由原就读或相关研究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荐经拟就读研究所所 (系) 务会议通过,校长核定并报请教育部备查后,得迳行修读博士学位。 前项所称成绩优异及研究潜力之标准,依各大学规定。 第 3 条 各所 (系) 硕士班研究生迳行修读博士学位之名额,以该所 (系) 当学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额三分之一为限。但核定招生名额不足五名者,迳修读博士学位名额至多以二名为限。 前项名额应包含于当学年度教育部核定学校招生总量内。 第 4 条 迳行修读博士学位之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读博士学位或未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经所 (系) 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核定后,得再回硕士班就读。 前项研究生依规定修毕硕士班应修课程,提出论文,经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会考试通过者,授予硕士学位,其在博士班修业时间不并入硕士班最高修业年限核计。 第 5 条 迳行修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修业期满,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但未通过博士学位考试,其博士学位论文经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决定合于硕士学位标准者,得授予硕士学位。 第 6 条 各大学办理迳行修读博士学位作业规定,应提经教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