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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申请核发、沿用、延伸或修改汽车 (含机器脚踏车) 新车型审验合格证明及进口汽车排放○气污染物管制验证核章者,应缴纳审查费标准如左: ┌──────┬────────┬────────┬─────┐ │审查费 │申请核发合格证明│申请沿用、延伸或│申请进口汽│ │ │审查费 (新台币) │修改合格证明审查│车排放空气│ │ │ │费 (单位新台币) │污染物管制│ │ │ │ │验证核章审│ │ │ │ │查费 (单位│ │汽车种类 │ │ │新台币) │ ├──────┼────────┼────────┼─────┤ │汽油引擎汽车│二、○○○元/次│一、○○○元/次│五○元/辆│ ├──────┼────────┼────────┼─────┤ │柴油引擎汽车│三、○○○元/次│一、五○○元/次│五○元/辆│ ├──────┼────────┼────────┼─────┤ │机器脚踏车 │一、○○○元/次│一、○○○元/次│五○元/辆│ └──────┴────────┴────────┴─────┘ 第 3 条 申请汽车 (含机器脚踏车) 车型排放空气污染物耐久性能审查者,应缴纳审查费标准如左: ┌──────┬───────────────────────┐ │审查费 │申请车型排放空气污染物耐久性能审查费 (单位新台│ │汽车种类 │币) │ ├──────┼───────────────────────┤ │汽油引擎汽车│五、○○○元/次 │ ├──────┼───────────────────────┤ │柴油引擎汽车│六、○○○元/次 │ ├──────┼───────────────────────┤ │机器脚踏车│四、○○○元/次 │ └──────┴───────────────────────┘ 第 4 条 依本标准所定应缴纳之审查费用,申请者应于申请时缴纳,并不得无故要求退费或保留。 第 5 条 申请汽车 (含机器脚踏车) 核发、补发或换发新车型审验合格证明时,应缴纳证书费新台币三百元。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