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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0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0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机器脚踏车车型排气审验合格证明核发及废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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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3 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对已取得合格证明之机车实施新车抽验;其抽验依附录三规定办理。
  
  第 14 条
  
  申请人未以车型年及引擎族为基本单元申请合格证明之机车,应逐车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合格证明:
  
  一申请函。
  
  二该机车之进口与货物税完 (免) 税证明书正本及影本。
  
  三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检验机构确认,该机车配有蒸发污染控制系统或元件,逐车实施机车废气排放测试报告 (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之劣化系数均为一.四) 。
  
  四出厂证明书。
  
  第 15 条
  
  申请人进口国外使用中机车,应逐车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合格证明:
  
  一申请函。
  
  二该机车之进口与货物税完 (免) 税证明书正本及影本。
  
  三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检验机构确认,该机车配有蒸发污染控制系统或元件,逐车实施机车废气排放测试报告 (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之劣化系数均为一.四) 。
  
  四有关出厂证明之相关文件。
  
  第 16 条
  
  申请合格证明所需机车废气排放测试程序、机车蒸发排放测试程序、机车耐久测试方法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 17 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委讬机关 (构) 办理有关审验合格证明及新车抽验相关事宜。
  
  第 1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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