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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专业奖章颁给办法


  第 1 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奖励对农业有功人员,特依奖章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中华民国国民或外国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颁给农业奖章 (以下简称本奖章) :
  
  一对农业重大危急事故,应变得宜,处理及时或冒险抢救,保全农民、公众、机关或团体重大利益者。
  
  二从事农业实验、研究、教育、推广或经营,有重大发现、创新,对业务革新卓著效益者。
  
  三对农业学术、研究有重要发明或著作,对农业改良,裨益重大者。
  
  四援外农业工作人员,增进国家重大权益或享誉国际敦睦邦交,有具体事实者。
  
  五其他对农业有重要贡献,足资表扬者。
  
  第 3 条
  
  公教人员请颁本奖章,应由其服务机关或单位之主管长官推荐。非公教人员或外国人,由与请奖事实有关之主管机关、团体推荐。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颁农业奖章事实表并检附有关证明文件。
  
  事实表格式如附表一。
  
  第 4 条
  
  本奖章之请颁,由本会组成审查小组评审通过后,报请主任委员核定颁给之。
  
  第 5 条
  
  本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绶,除事迹特着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颁给三等,并得因功晋等,同一事迹不得授予两种奖章。
  
  本奖章及附发小型奖章之式样及图说如附表二。
  
  (备注:附表二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三三) 22471~22472 页)
  
  第 6 条
  
  本奖章之颁给应附发证书,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颁给外国人者,得视实际需要另定之。
  
  (备注:附表三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三三) 22473 页)
  
  第 7 条
  
  本奖章之颁给,应以公开仪式为之。
  
  受奖人死亡者,得于身故后三年内追颁之,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会指定之人员代表领受。
  
  第 8 条
  
  本奖章受奖人为公务人员者,应送铨叙机关审查登记。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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