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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2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部观光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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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重要会议之主持。
  
  八机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阅及核判。
  
  九其他有关局务之综理。
  
  第 12 条
  
  本局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左:
  
  一施政及工作计划之襄助。
  
  二重要法规政策、计划之研拟。
  
  三各组、室业务之督导考核。
  
  四机密与重要文稿之核阅。
  
  五重要会议之出席或主持。
  
  六局长授权事项之处理及文稿之核判。
  
  七其他有关局务之襄理。
  
  第 13 条
  
  本局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阅。
  
  三各组、室业务之协调及权责之核议。
  
  四各项会议之出席或主持。
  
  五长官授权事项之处理。
  
  六其他有关业务之处理。
  
  第 14 条
  
  本局组室主管,承长官之命,综理组、室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执行、监督及考核。
  
  二主管业务,依权责规定之核议或核准。
  
  三主管文稿之审核、判行及授权文稿之代判。
  
  四所属人员任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工作之分配。
  
  五主管业务之接洽、协调及有关会议之参加。
  
  六组、室日常业务之处理。
  
  七各项会议之出席或主持。
  
  八其他长官交办事项之处理。
  
  第 15 条
  
  本局各组副组长襄助组长处理组务。
  
  第 16 条
  
  本局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科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推动及建议。
  
  二重要计划及文稿之撰拟。
  
  三主管业务之接洽、协调及有关会议之参加。
  
  四主管文稿之初核。
  
  五所属人员工作分配、督导及监督考核。
  
  六其他长官交办事项之处理。
  
  第 17 条
  
  本局专门委员、技正、工程司、秘书、编审、专员、副工程司、科员、技佐、办事员、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 18 条
  
  本局业务会报,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 19 条
  
  本局职员到职时,应向人事室报到,办理有关报到手续及填写职员资料。
  
  第 20 条
  
  本局职员到职时,应检齐有关证件,送人事室核支薪给。
  
  第 21 条
  
  本局职员到职后,凡应办理铨叙、保险者,应向人事室依规定办理。
  
  第 22 条
  
  本局员工有关实物配给、房租津贴及婚、丧、生育、医药、子女教育各项补 (互) 助费之请领、停发、变更,均向人事室办理。
  
  第 23 条
  
  本局职员应依规定办公时间按时到公,亲自签到、签退。
  
  第 24 条
  
  本局职员差假,应分填差假单,奉核准后,送人事室登记。
  
  第 25 条
  
  本局人事管理,除前列各条规定外,依有关人事法令办理。
  
  第 26 条
  
  本局岁入岁出预算,由会计室依据政府有关法令规定及施政年度计划,召开预算会议编列之。
  
  第 27 条
  
  本局决算依据有关法令规定及施政计划实施成果,依年度收支累计编制之。
  
  第 28 条
  
  款项收支,由会计室察核凭证、制具传票,呈经局长核定,送秘书室执行后,再送还会计室登帐。
  
  第 29 条
  
  员工薪给,由秘书室依据员工异动情形,编造清册。职员者由人事室、会计室审核;工友、司机、技工由秘书室、会计室审核。呈奉核定后,按册发给,并依规定扣缴所得税。
  
  第 30 条
  
  每月岁入岁出预算执行情形,依政府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31 条
  
  本局物品之采购,印制品之印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 32 条
  
  本局领用物品应由领用人填具领物单,经各主管签章后,送由秘书室核发并登记。
  
  第 33 条
  
  本局财产,由秘书室保管登记。
  
  第 34 条
  
  本局办公处所之清洁卫生由秘书室办理。
  
  第 35 条
  
  本局公务车辆调配、保管、保养及油料之购发由秘书室办理。
  
  第 36 条
  
  本局工友、司机、技工雇用,工作、调遣、训练、指挥、监督、考核及解雇等由秘书室办理。
  
  第 37 条
  
  本局办公室之防护安全事宜,由秘书室协同人事室办理。
  
  第 38 条
  
  一般公文收到后,由总收文人员,分别摘由、编号、登记、注明收文日期、加盖公文戳记,分送主办单位处理。
  
  第 39 条
  
  归档案卷,如须调阅参考时,应写调卷单,经该主管签章后,向经管档案人员调取。机密文件得由申请人亲自调取。
  
  第 40 条
  
  公文处理,最速件随到随办,速件自收文日起不得超过三日。机密或首长亲启文件,应登记收文簿,原封分别呈送,不得擅自拆封,重要或紧急文件,先行呈核。
  
  第 41 条
  
  文稿核判后,由秘书室分别缮发。
  
  第 42 条
  
  公文发出后,应由收发人员将原文原稿,一并送档案人员编号、分类、归档。
  
  第 43 条
  
  公文送达发文人员后,应即发出,会签公文,应视同速件处理,重要或繁杂案件,其期限应专案核准。
  
  第 44 条
  
  本局公文处理,除前述规定外,依有关文书法令办理。
  
  第 45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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