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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25
【法规编号】 430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侨务委员会海外侨教志愿服务奖励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志愿服务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侨教志工实际服务时数一千五百小时以上,且服务成绩良好者。
  
  第 3 条
  
  侨教志工符合前条规定者,由本会主动提报,或由当事人于每年一月前,提出证明文件,送请本会核定。
  
  第 4 条
  
  本会应以公开仪式办理侨教志工之奖励。
  
  第 5 条
  
  侨教志工之奖励等次如下:
  
  一服务时数一千五百小时以上者,颁授侨教志愿服务铜质徽章及得奖证书。
  
  二服务时数二千小时以上者,颁授侨教志愿服务银质徽章及得奖证书。
  
  三服务时数二千五百小时以上者,颁授侨教志愿服务金质徽章及得奖证书。
  
  第 6 条
  
  本办法所需费用,由本会年度预算支应。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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